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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死人被判赔40多万
发布时间:2014-03-07 10:02:29
本网讯(谭召日) 一男子无证驾驶无牌、制动不合格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不料撞到他人,致人死亡。3月5日,经广西武宣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覃茂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19651.67元。 被告覃茂称,2013年2月13日上午,其驾驶摩托车搭乘自己的姑丈和母亲到亲戚家拜年。当行驶至国道209线3077km+300m附近时,遇到正逆向迎面走来的谭明华。为了避开谭明华,其将摩托车向公路中间的黄线行驶。不料谭明华此时却突然横穿公路,突然的变故让其来不及反应,摩托车直接将谭明华撞倒在地。 事故后,谭明华成为植物人,并于2013年7月24日死亡。覃茂在事故后仅支付了1.8万元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均未支付,于是谭明华的家属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54309.65元。该事故经武宣县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勘查取证,认为在该事故中,因当事人覃茂及证人在陈述事故经过时,对谭明华的行走方向存在很大出入;且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已被移动,事故现场遭受破坏;加上当事人谭明华已死亡,所搜集得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无法确定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遂根据规定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不予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覃茂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制动系不合格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受害人谭明华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能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在此事故中,覃茂、谭明华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两人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民事方面,被告覃茂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害了原告依法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的赔偿利益,依照规定,被告覃茂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覃鹏承担50%责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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