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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雪 法不容垢
——读倪洪涛教授《司法如雪》有感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4-03-05 10:55:13


    最近拜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洪涛先生的《司法如雪》一文,发现文中有这样的锦句:

    “司法如雪,圣洁光鲜的外表即程序。我们用程序编织着正义、编织着美好,哪怕美丽的虚荣掩盖了真相的丑陋,形式的逻辑遮蔽了实体的正义。”

“不洁净即司法不公。雪花堪怜,脏的过错不赖雪,而错在那水那雾那尘埃,以及它们幽会密谋的环境……”

    “司法的程序之美不可或缺,如同洁白之于雪花的意义。然而,如果“名”不副“实”,甚至形式有意成为藏污纳垢的花衣,再美的程序也会“落花入土化作泥”。司法只有自我净化才能够洗涤世界,否则,自我净化的残障必然导致洗涤能力的丧失,没了雪的美丽,只剩下雪的不洁。”

    ……

    是啊,司法如雪,多少形象的比喻,“雪花”是冰冷的,但积雪可以给它覆盖下的秧苗以温暖,来年春天雪化了,还能滋润返青的秧苗。雪花是洁净无瑕的,一旦雪中混入了灰尘,就会很快融化成一摊脏水。正因为司法如此圣洁,正如倪洪涛教授所说:“如是圣洁剔透的白色小精灵,难道会丑陋依附美丽、光洁暗藏肮脏?”

    法官的行为是构成司法“雪原”的“雪花”,但这片“雪花”需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两面都纯净,不能掺入“那水那雾那尘埃”,不然司法会受到群众的唾弃,最终化成污水、混入垃圾。所以,在西方,法官被认为是“仅次于上帝的人”、是“完人”。法官需要练就优良的品德、良好的作风、坚韧的性格和超强的能力,不管司法管理体制如何,都需要内心对公平正义的坚守。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法官的社会评价却一再除低,这不能一股脑儿归责于体制,还要注意法官自身修养和综合素质问题,正如倪洪涛教授所说:“净化能力的培育既源于周遭牵制因素的环境性消融,更仰赖法律人的自省与自律,法律人的良心是让司法程序不再藏污纳垢的本体,职业操守是本体论的开篇。制度编织的梦想尚需编织者的自我践行!”

    是啊,司法是国徽下的阳光工程,法庭不是藏污纳垢之所,这里不容碌碌无能之辈,更不容作奸犯科之人。法官需要自省与自律,法官需要提高自我净化能力,不然就无法保证司法“雪花”的纯洁: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做到冰清玉洁、一尘不染。法官要具有优良的个人品德,拒绝庸俗化。廉洁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操守,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要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像克服司法地方化一样抛弃狭隘的个人利益,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法官每天面临人情、金钱和权势等诱惑和考验,决不能拿手中的审判权做交易。中国是人情社会,法官也有权力选择高品质的生活,但司法的圣洁,决定了法官不能将职业当成养家糊口的工具,而应做成教化社会的事业。法官廉洁了,才能保证司法“雪花”架构的纯洁。

    其次,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做到高风亮节、一心为民。法官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拒绝官僚化。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把告状求助的群众当亲人,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决克服“冷、横、硬、推、拖”等衙门作风。坚持“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作风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法官养成了良好的作风,才能保证司法“雪花”形象的高洁。

    再次,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做到业务纯熟、一专多能。法官要有超强的工作能力,拒绝低能化。没有好的工作能力,再美好的愿望也无法实现,且很可能被假象所迷惑,最终让司法蒙羞。所以法官要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从而不给尘埃掺与司法“雪花”留下机会。法院高明了,也就保证了司法“雪花”成分的洁净。

    法官如果告别了庸俗化、官僚化、低能化,才能如倪教授所说,最终实现司法的“自我净化”和“洗涤世界”,也才能如《司法如雪》一文最后所说:“雪化了,变成了一个美丽春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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