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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对公安执法不满用汽油焚烧执法车辆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04 11:51:08
本网讯(李媛洁) 钦州一男子因民事纠纷找公安机关处理,不服公安处理意见而用汽油焚烧自己衣服导致公安机关执法车辆被损毁。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广民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3年9月28日中午,被告人广民安因找不到承租其家铺面的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因属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并告知其向法院起诉。之后,被告人去到钦州市公安局要求处理,被民警带离后,被告人在其家出租的铺面与人发生冲突并要求处理,因对公安机关执法不满,当天下午被告人便携带汽油驾驶摩托车到钦州市公安局办公区停车场将汽油倒在一辆中巴车车底和轮胎处,又将部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然后将上衣脱掉点燃扔到中巴车车底,导致中巴车着火被烧损后逃跑。次日被告人自动到广西公安厅投案。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烧中巴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0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放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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