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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刘文彪 胡小阳   发布时间:2014-02-24 14:46:14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树立司法公信力,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充分的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视,近些年,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全国各阶层人民法院加强了各领域内的建设,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要适应我国不断变化了的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加强对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成了我国基层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仍然令人堪忧,除了现有体制和立法制度等客观因素限制外,还受到多方面的的影响。

    一、历史文化传统和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的偏见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在汉朝,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让儒家文化对我国的政治、司法、生活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人以和为贵传统观念里,对“司法”有着很强的排斥心理,只要出现了讼诉的苗头,就要及时加以控制,生怕卷入诉讼中来,讼师甚至演变成了挑拨是非的卑劣者形象,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以达到“和”的要求,更极端点的,甚至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对我国司法极度不信任的情况。

    在中国的古代小说里,“英雄”总在挑战法律,而“清官”也总是跳出法律而维护了中国的“情”,“衙门”成了社会最黑暗和腐朽的地方,只要染上官司,其名声必然会一败涂地。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播使得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把人民法院和封建社会“衙门”相提并论,从而先入为主的把司法不公、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不良印象渗透到我们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来,形成了抹不掉的潜意识,让人民群众不再相信司法的公正,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对我国司法领域实践有一定的误解。

    可以说,中国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和对司法领域的固有偏见对成了推动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的阻碍。

    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文化底蕴缺乏的现实之间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国家各机构的职能都逐步转化到服务功能上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对司法需求也呈现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化特点。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巨大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一项专业化的学科,普通人民群众的法律构成更多的是从从固有的传统视角去思考,对真正的法律精神还不够了解,更多的是从自身角度和立场去直观的评判案件的是非,甚至用我们生活习惯的“礼,情,义”价值观去衡量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从而当传统观念和现实法律产生冲突时,达不到他们理想中的要求,抱怨法院的司法公正,更有群众、媒体和网络通过多种平台对社会案件在还没有判决前就以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对案件进行传播,造成舆论压力,给承办法官的公正判决带来不利影响,一旦法官忠于法律作出应有判决,各种舆论力量就用“正义”这把剑去讨伐,给原本司法公信力底子就不够厚的法院工作雪上加霜。从而使得人们在这种大环境下对法院工作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失去了认同感,同时,我国虽然建立了审判旁听和人民陪审员机制,但是相对我国庞大的群体来说,毕竟很少人会直接接触司法工作,从而无法直接感受、参与司法,对司法权威就没有一个更加直观的概念。

    三、审判文书与执行效果的冲突

    在我国的司法工作过程中,由于审判和执行分离,有些案件会出现审判文书只是一纸空文的现象,无法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执行的立法制度还在摸索过程中,在执行的时候,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甚至出现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等情况后,法院无法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从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尤其在诉讼成本较高时,申请人因无法理解法院工作而抱怨迁怒,不相信法律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鉴于以上影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几点因素,笔者认为,要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除了客观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舆论监督力度

    受传统文化和固有偏见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失去了认同感,这就着力要求我们加强国民的法制教育,用多样、生动的宣传方式把我国法律精神传递给人民群众,注重真实有效的宣传我国司法机关的机能,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人民群众对“道德”和“法律”认识的区分,提升其法律素养,同时,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不法分子利用大众平台歪曲事实的打击力度,加强舆论监督,传递正能量。

    (二)加强法官队伍职业素能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司法的核心在于还社会以公平正义,法官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来达到所谓的绝对公平,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权衡,从而尽量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对司法工作进行理解,这就更高的要求法官除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素能和底蕴外,还考验着其综合分析能力等各项素质,所以,我们应该不断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升其业务能力,使其对案件进行一个科学的把握,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三)加强执行方面立法制度的完善,提高可实践性

    目前,我国执行方面的立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有效措施相当有限,这给我们基层的执行干警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对拒绝执行人无计可施。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因而,我们应该加强执行方面的立法建设,从法律层面有效的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还群众以公平正义,提升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

    (四)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走法律途径

    要使人民群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诉讼成本控制,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我们的诉讼费用实际不高,但是相对与一般民众来说,尤其是针对大额标的财产案件,对于其预付的诉讼成本很难有能力担负,当事人考虑诉讼费用无法承担而对法院望而却步,加上执行难,有的不但没有挽回其诉讼损失,而且还白支付了诉讼费用,这更加会引起人们群众的不满,导致对司法的误解,对司法权威产生质疑。所以,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的服务群众是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又一重要手段。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要求法律人和司法机关的不断努力外,随着我国法律实施环境的改善和法律体系的成熟完善,还应应该站在更广阔的视野,通过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对自身和法律的不断学习,加强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同感,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价值体系一定会建立完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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