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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损失证明是否为支持误工费的必备条款?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4-02-19 11:07:30
【案情】 林木采伐加工作为广西天峨县的重要产业,该县几十家林木加工厂都招收了大批民工务工。李某于2012年10月进入该县一林木加工厂从事改木加工工作,其加工厂由几位老板共同出资经营。一天,李某开着摩托车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严重受伤。而肇事方恰好是其老板之一的廖某。经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后就赔偿损失上出现严重分歧,李某将廖某告上法庭,李某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有:李某与木材加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医院出具的伤情报告和医药费发票、摩托车损失证明和费用,以及因住院产生的误工费共计四万余元,其误工费便达7000余元。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李某并未出具证据证明其误工费来源。 【分歧】 案中李某的医药费和摩托车损失费用,廖某并未有异议,但是李某列出的近7000元的误工费用,廖某强烈反对。对此,出现了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并未出具证据证明其误工费的情况下,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证明材料,应视为其举证不能,故不能支持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请。因为李某提供了其在木材加工厂务工的合同,有实际收入,其因住院接受治疗,当然产生误工费用,而具体误工费用则应按照行业标准来计算。 【评析】 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误工而产生费用的材料,应否支持其诉请,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李某的诉求。 关于李某误工费用应否得到支持问题,首先应该看李某是否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根据案情来看,李某受伤住院,产生了医药费用,他不能去加工厂上班,确实产生了误工情形,理应得到应有补偿。因此,即使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误工而产生费用的证明材料,也不能否认其因误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的事实。 其次,应该分析李某出何缘故不能提供误工证明材料。从日常情形分析,李某作为进城误工农民,知识文化少,法律意识淡薄,他也没有聘请律师,加之其遭受的损失是其上班加工厂老板之一的廖某所为。可见,李某想要去加工厂要收入证明,我们有理由相信加工厂有为了减少廖某实际支出而无故不给李某开证明的嫌疑。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李某根本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其误工费的证据材料就无法获得,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没有考虑周全,就因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误工而产生费用的材料就驳回其诉请,这是有失公平的做法,也不符合实际情形。 综上,我们看到李某既然已经提供了其与木材加工厂的劳动合同,说明他是有实际收入的,而且有据可查,证明了其从事固定的工作行业。那么可以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此条,在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误工而产生费用的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李某从事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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