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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确认案件“三多三少”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贵信 发布时间:2014-02-21 11:44:33
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内容,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确认案件存在“三多三少”问题,以致司法确认特别程序未发其应有价值。 一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多,申请确认民间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少。 二是以简易或普通程序诉讼确认调解协议的多,通过司法确认特别程序确认的少。 三是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全面审查的多,进行部分审查的少。 之所以产生以上三方面问题,主要成因是: 一是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是在基层组织参与协调下达成的,为预防事后再起纠纷,参与协调的基层组织一般会告知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而民间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因自身各因素原因,一般不会向法院申请。 二是对司法确认有关规定,群众知悉少,为预防纠纷,绝大多数群众还是走简易或普通程序诉讼确认调解协议。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但没有明确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哪些内容。为防止出现错案再审或审查失误诱发信访,法官一般都会对该调解协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针对“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使其在缓解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省有限司法资源,推进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回应新时期对司法新需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群众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及调解员知晓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是建议最高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司法确认范围及操作程序,同时明细化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内容。 三是对人民调解协议、行政机关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建立宽严相济审查标准,明确以法律程序审查为主,事实审查为辅的原则,避免过多介入对事实细枝末节的审查和认定,浪费有限司法资源;对其他调解协议,可采用法律程序与事实并重原则,避免申请人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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