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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素质 规范法官行为
作者: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李风志 发布时间:2014-02-24 10:02:56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法官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影响裁判的效果,法官形象代表法院形象,法官的品格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如何提高法官素质和规范法官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关系法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官现状的考察,提出提高法官素质和规范法官行为的措施。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法官行为 挂职锻炼 遴选 司法监督委员会
一、我国法官的现状
司法公信力与法官整体素质、法官行为密切相关,法官是审判权的实施者。“法官是否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1]法官形象代表法院的形象,这就要求作为法官具有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素质,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崇尚法律的理念,更要求法官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品德,更需要法官规范日常行为。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来源多样性,整体素质与对法官的现实需要相差甚远。通过正规院校大学学习,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比例较小。大部分年老法官通过法院内培训,提高了素质,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更新和司法实践不断面临新的问题,许多法官不具备处理新问题的业务素质。同时,许多法官还自诩高高再上的青天大老爷,执法理念没有更新,对待当事人态度没有转变,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较随意,甚至滥用警车出入娱乐场所,以上不同程度的影响法院的公信力。2012年网络曝光河南省陕县法院对一起重大交通案件肇事司机判刑两年的新闻引发热议,该案法官以眼花作为牵强理由,严重败坏了法院形象,该法官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院判决书凝聚着司法程序和实体的智慧和成果,判决书关系法院形象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眼花法官缺少对裁判工作的严肃态度、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严重地损害到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像这样的案例还有许多,因此,提高法官素质,规范法官行为势在必行。
二、提升法官素质和规范法官行为的措施
为了提升法官素质和规范法官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杜绝当事人不合理的怀疑,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完善。
1、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为了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通过提高法官选任公信度,通过公开招考、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优化年龄结构,提高法官学历层次。建立交流机制,使新任命法官有机会到其他法院、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学习,增加相关知识和社会经验。[2]开展法官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等工作,加大从基层法官中遴选力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优化法官干部队伍结构。由于法律知识更新快,应当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司法能力。法官不仅要精通业务知识,更要有高尚的品格和道德,对审判工作的严肃态度,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2、规范法官之间相互宴请和外出活动。
有些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官介绍,认识办案主管法官,当事人不方便出面,让法官相互宴请或参加外出购物、旅游等活动,表明看来法官一团和气,实际上,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对法官之间的相互宴请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并说明理由,并报上级法院备案,对消费的数额和项目应当向本院予以说明,提交相关票据。
3、规范法官参加直系、姻亲之外的聚会。
法官的交往人员和参加的场合,与法院形象至关重要,影响司法公信力。有些官随意参加当事人、亲威朋友之间聚会,忽视新实施法律的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甚至给当事人造成合理怀疑,激化矛盾,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对法官参加知悉和婚亲以外的聚会活动,应当报请本院院长予以审批,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4、规范法官与律师合影。
有些法官与律师交往甚密,经常到律师事务所参观调研,并拍照留念,律师所将照片放大后悬挂在律师所内,当事人见到合影认为该所与法院关系好,对律师产生合理信任,进而产生司法不公。[3]因此,应当禁止法官到律师所调研,对有律师参加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等会议,因有的律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相关法学会人员,与法官参加的社会活动具有交叉性,一律禁止合影不合常理,但律师应当向主管律师协会备案,法官应当同时当地法院备案,同时在活动组织部门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对拒绝签订协议书的,不予合影。律师不得将合影公开悬挂或向当事人吹嘘,对违反协议的律师,应当由律师协会予以处罚。对其他律师与法官的合影应当一律禁止。
5、增设司法监督委员会。
法官须经各级人大机关任命,但是任命以后缺乏管理,造成“只怕人大一天,不怕人大一届”的现象。[4]笔者建议,各级人大机关增设司法监督委员会,下辖法官监督委员会和检察官监督委员会,法官监督委员会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法官行为进行调查。对法官参加直系、姻亲之外的聚会,法官之间相互宴请和外出活动法官,规范法官与律师合影等其他社会活动,法官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受理后,法官应当向任命人大法官监督委员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方便法官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同时,法官监督委员会受理对法官涉嫌违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官,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加强规范法官行为信息化建设
法官的行为应当透明、公开,对其参加的学术活动、宴会、购物、旅游等其他社会活动应当在全国法院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规定法官每年参加宴会、购物、旅游等消费的最高次数和消费限额,对达到规定次数和消费限额的,法官再申请时相关部门不予报批。同时加强裁判文书上网,通过网上晒文书,提高法官素质,规范法官行为。
提高法官素质和规范法官行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是一项系统、长远的任务,笔者根据当前法官现状,提出以上几点粗浅意见。
[1]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主要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9页。
[2] 郑 鄂:《必须树立和培育法官自信》,http://www.legaldaily.com.cn/Frontier_of_law/content/2012-10/31/content_3949191.htm
[3]缪锌 杨蓉:《略论司法过程中的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思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1卷第3期 ,49-52页。
[4]张雨梅, 房鸿雷:《人大司法监督的错位与回归——兼谈宪政视野下司法监督主体之监督权分工》,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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