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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作者:衣晓静 陈晓红 发布时间:2014-02-20 14:43:59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加之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与以往不同的是民间借贷利息化,公民投资意识增强,与原来的无息借贷相比,感情信任基础越来越脆弱,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对该院2010年以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从案件特点、成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今后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且有大额化、高风险的变化趋势。据统计,本院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17件,2011年受理21件,2012年受理26件,2013年受理35件。针对这类案件,对本院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亲戚朋友或同学)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从而留下隐患。 (二)借款用途不合法。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例如因吸毒贩毒、赌博、黑社会讨债性质等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法院就以“此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从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借款手续不完备、瑕疵多,有抵押担保的少。且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四)部分借贷人实际偿还能力低。社会缺乏诚信,部分民间借贷名为借贷实为诈骗,实际生活中往往使出借人血本无归,这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且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借款人往往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偿还或无能力偿还的借款合同,这些人在借款到期后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不见踪影。使出借人不能追偿,这些都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从而引发诉讼。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被告不到庭情况普遍,影响程序公正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在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有10%的案件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等送达手续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样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债务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情况下的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障双方当事人同等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利用民间借贷掩盖非法目的导致纠纷增加 民间借贷案件中隐藏着具有高利贷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呈现出跨村、跨乡、跨地区的趋势。据估算,本院平均每年有10余起案件涉及高利贷,其中有一些在立案阶段已被发现,还有一些具有高度隐蔽性无法在立案阶段审查发现。这主要是因为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较为明确,而近几年涉诉纠纷的借据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但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均已按高利率先将利息扣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从而引发刑事案件。 三、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投资股市、房产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借款人便转向更为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二)公民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 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借贷担保手续的不完备,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 (三)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四、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与日趋增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比仍显不足。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时,出借人的诉讼风险随之加大,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指导民间借贷及相关的审判工作。 (二)提高公民的法律常识和维权能力 相关部门应通过主动宣传,让广大公民了解民间借贷的常识及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让广大公民知道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工商、税务、金融、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提高民间借贷中介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的监管,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在当前私人放贷普遍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性,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必要时应当深入基层和群众中调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仅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同时,人民法院应重视支付令这一特别程序的适用。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借贷关系,鼓励知晓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成功发挥支付令程序对于规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的债务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法院依法从速强制执行的司法功效优势,将极大地有助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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