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调解协议中未成年子女探视条款应慎重确认
作者:黄芝芳 发布时间:2014-02-12 10:33:11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能达成一致,双方对如何探视未成年子女往往也会作出详尽的约定,如每逢周末、月末接到另一方住若干天等。笔者认为,对调解协议中的此类探视条款应慎重确认,理由有二: 一、使本已艰难的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间普遍矛盾较深,即使一时在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探视问题达成了协议,日后也极易反悔。如果未抚养小孩方持生效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根本无法按当事人的约定每星期或每月去执行一次。 二、此类探视约定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发育,众所周知,小孩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即便未抚养小孩一方当事人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每次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试问该过程又对小孩幼小的心灵造成多大的伤害?对于此类有损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法院不宜确认。 事实上,涉及小孩探视等亲情、伦理方面的问题,不宜事先作出强制性的约定。而应在日常生活中,由孩子父母本着互谅互解、从有利小孩成长角度进行友好的沟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探视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