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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只因不理解
作者:谭金玉 发布时间:2014-02-17 14:27:00
前些日子法院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那人胸前悬挂白布条子,上面写着大大一个“冤”字。看着这大叔如此激动,他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事,受了多大的冤屈呢,法院工作人员小心接待着,向他了解事情的原委,大叔从袋子里掏出了一份判决书,向工作人员大喊不公平,“冤”呐。原来这大叔是不满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案情:原来这大叔是南丹县里湖乡一村民,于2012年8月购买南丹县城关镇小场河堤路上的一处宅基地,并支付订金105000元,但是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签订协议、被告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92720元。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解除协议、被告返还订金、赔偿原告损失即订金以105000元为本金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2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大叔也就是此案的原告觉得赔偿金额太少,因而觉得冤。 这大叔认为其与被告自愿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有效合同。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因此,被告应赔偿违约金92720元。 其实,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后果,大叔要求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是根据被告的要求,根据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即原告所预交的买卖宅基地订金105000元的损失,从2012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计算至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5日后至本生效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2倍计算。 当法院工作人员向大叔释明相关法律后,大叔的抵触情绪就消失了,原先还坚决要上诉,当理解了之后就不再提了,并主动把胸前的白条子拿了下来,回家去了。 往往当事人喊“冤”并不是真的冤,而只是对判决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我们在下一份判决的时候不应只为了结案而下,我们更应该向当事人释明其中的法律条例,让当事人了解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否则无论你案件审判的再公平公正,当事人只要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得不到自己想要的,都会觉得自己是“冤”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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