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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夫”不思悔改再家暴 伤心妻子二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2-17 09:07:23


    本网讯(余志刚 莫芳黉)  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村民吴小龙,自幼脾气暴躁,结婚后仍未约束自己,经常与妻子吵架,动手打人。妻子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劝和后,吴小龙不思悔改,又施家暴,伤心妻子再次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覃莉秋与被告吴小龙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覃莉秋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吴小龙抚养。

    2006年初,原告与被告在金城江城区打工时相识,2006年下半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6月7日,原、被告在金城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9日生育儿子,2010年9月11日生育女儿。因两人认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锁事吵架殴打原告,造成夫妻之间不和睦。

    2013年1月29日晚,原、被告又因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和好;但被告不珍惜这个机会,又多次辱骂殴打原告,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并导致双方从此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虽然有七年时间,但被告在与妻子共同生活过程中,常为家庭生活锁事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殴打,特别是2013年1月29日晚,原、被告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又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准予。

    2013年4月29日,原、被告分开生活后,其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儿子也一直跟随被告吴小龙生活,目前两个孩子都有了相对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比较有利于原、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照顾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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