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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玩落水身亡 公园保障存瑕疵判赔九万
发布时间:2014-02-10 11:15:03
本网讯(聂凯) 2月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就小学生陆某于南宁市某公园游玩时失足落水死亡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公园赔偿陆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余元。 2013年7月16日下午,小学生陆某(9岁)与好友苏某(10岁)、黄某(12岁)一同前往南宁市某公园游玩,期间因适逢下雨,三人便欲一同前往附近的公园内湖水坝下方的泄洪口处避雨,途中陆某不慎失足落入水中。苏某、黄某随即向附近的公园清洁工求救,清洁工在电话通知公园保安的同时也向在水坝附近凉亭处的三名游客寻求救援。之后陆某被游客打捞上岸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陆某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溺亡系因公园的防护措施不当、疏于管理造成的,故要求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园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公园主张陆某系其玩伴苏某、黄某邀约到公园游玩,亦是由于该两人的提议才前往水坝泄洪口避雨的,故两人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父母放任作为未成年人的陆某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外出游玩,首先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其次陆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穿行无供人通行道路的路径前往水坝泄洪口处避雨,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过错,两者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公园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对进入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通往水坝泄洪口虽无供人通行的道路,但由于其存在通行可能而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公园仅设置了警示牌,未考虑到文字标识不足以使陆某等未成年人产生直观的危险认识,因而没有设置阻挡通行的障碍物,故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且亦无证据证明公园在事故发生后怠于抢救陆某。 综上,法院认定公园对陆某的溺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至于苏某、黄某,公园并无证据证实系两人邀约陆某前往公园并提议前往水坝泄洪口避雨,故法院认定两人对陆某溺亡不负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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