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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诉讼时效延长与中止及中断的区别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4-01-28 09:49:4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要指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时,虽不导致权利实体的消灭,但权利相对人或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我国诉讼时效规定了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三者均是法律保护权利人的的措施,但它们之间又有所区别。 一、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二者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而时效中止则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依据的事由不同。时效中断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 3、产生的效果不同。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而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过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二、时效延长与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 时效延长与时效中止、中断都是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措施,但又有所不同: 1、发生的时间不同,即时效中止、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前,而时效延长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后。 2、依据的事由不同。时效中止、中断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而时效延长的事由法律无明文规定。 3、对于“20年”最长保护期限,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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