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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法院:女法官奔走千里为执行
发布时间:2014-01-28 11:49:09


    本网讯(樊玉平 武燕龙)  2009年1月22日,何某随同其哥哥、舅舅从郭某门市购买了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公司价值3066元的烟花。2009年1月25日,何某在自家院内点燃所购买的烟花礼花引线时,未升空即发生爆炸,致使何某来不及躲避,被礼花弹炸伤,造成何某头、面部严重受伤,左眼球被摘除,后经司法鉴定何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十级各一处,并花去巨额医疗费。突如其来的变故使本不富裕的何某一家陷入极度困难的境地。

  何某向郭某要求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郭某及烟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此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烟花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62424.81元,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仅履行了少部分赔偿款后,拒不履行。期间,被执行人该烟花公司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该案中止执行。后再审被驳回,本案恢复执行。

  魏县法院及时向省高院执行局提供了被执行人烟花公司信息,查询其开户银行,根据查询结果,该院两名女法官李静敏、胡鸣潇远赴湖南省浏阳市将被执行人烟花公司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全部冻结,并查询了每个账户的明细,从账户明细看出该烟花公司账户上存款金额。遂马不停蹄不顾长途奔波的劳累,几经周折找到该烟花公司负责人。在两名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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