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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立审执分离促进司法廉洁
作者:王建修 发布时间:2014-01-26 10:32:09
立审执分离制度把立案审查权和审判权、执行权分离,是法院内部分权制衡的一项制度,对内部监督制约指到一定积极作用,严格执行立审执分离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并没有严格执行立审执分离,仍然允许审判、执行部门自立自审自执,这种做法已与当前形势格格不入,更不利于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如果不加予制止,必是司法廉洁的隐患。那么,为什么仍然存在自立自审自执这种情况?自立自审自执有哪些表现形式?自审自执有哪些危害?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自立自审自执现象依然存在的主客观原因。 1、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明知立审执分离制度的存在,但在思想认识上仍然认为此项制度只不过是法院内部规定而已,没有严重到非执行不可的地步,还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因此,仍然口头同意或者默许审判部门自立自审自执。 2、部分审判人员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而自立自审自执。 3、为完成下达的审判、执行案件任务数而自立自审自执。 二、自立自审自执的表现形式。 自立自审自执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但万变不离其中,其共同的本质是规避法院内部立案审查权和审判、执行权相分离的分权制衡制度。主要表现形式有: 1、电话要号。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私自接触接收案件后,以各种理由打电话或亲自到立案庭要案号,然后自行办理立案登记审批手续。 2、利用人民法庭曲线自立自审自执。利用人民法庭对自己辖区的案件有自行审查立案的权限,明知本案不在人民法庭的管辖范围,仍通过人民法庭立案后转由本人审理,以此规避立审执分离。 三、自立自审自执有哪些危害? 1、自立自审自执必然存在审判人员与原告事先私自接触,甚至可能存在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现象,严重侵蚀人民法院司法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司法形象。 2、自立自审自执说轻一点是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后,就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如果放任不管,必对本单位和审判人员个人都造成严重危害。 (作者单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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