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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买卖婚姻”的冷思考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1-24 10:52:19


    “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的毒瘤。为了彻底割去它,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罗、买卖婚姻。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经济文化、地理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农村贫困地区,“买卖婚姻”之风仍旧残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下面笔者就当前贫困地区买卖婚姻问题谈些粗浅认识。

    一、“买卖婚姻”的含义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二、造成农村“买卖婚姻”的原因

    1、贫困是导致“买卖婚姻”的直接根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贫富差距仍旧很大,尽管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农民。

    2、封建传统观念是“买卖婚姻”的思想根源。农村普遍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认为女儿是自己含辛茹苦拉扯大很不容易男方将其娶走理所当然得给钱而且能多要就多要视买卖婚姻为天经地义的事。农村多数婚龄女子由于受贫困和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面对买卖婚姻有些听之任之心甘情愿地成了“买卖婚姻”的牺牲品。

    3、文化程度偏低。农村多数婚龄女子所接受的教育少,自身文化素质低,大多数只接受了初中文化教育,他们没到婚龄就早早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农民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严重影响着他们在婚姻方面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评判标准和行为准。

    4、“金钱万能”思想在作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部分女子对金钱产生了错误的认识——“金钱万能”。一心想嫁有钱人的多数女子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拐卖妇女的人贩子的“猎物”。

    5、受男方自身因素的影响。边远山区的部分农村大龄青年或残疾男子由于自身条件差加之家庭贫困,这部分人无法在本地找到适合对象,于是他们成为了“买卖婚姻”的需求者。

    三、制止“买卖婚姻”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关部门及各级媒体要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村多宣传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之遵纪守法并自觉与包办买卖婚姻、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作为争。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共同富裕。加快新农村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加大对农民青年的培训,加大农民青年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民青年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脱离贫困。

    3、对因买卖婚姻引发的案件当地派出所要严肃认真查处法院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不同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民事制裁、刑事处罚以遏制买卖婚姻蔓延。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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