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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十余年未登记 一朝诉离婚各奔西东
发布时间:2014-01-23 16:46:03


    本网讯(谭永前)  陆吉芬与潘林英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酒席“结婚”,12间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日前,陆吉芬诉至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请求与潘林英离婚,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陆吉芬的诉讼请求。

    陆吉芬与潘林英在1990年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1年6月1日,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酒席,此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起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分别于1992年12月和1997年10月,生育一女孩和一男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未能正确对待,以致矛盾恶化。

    1998年间,因感情不和,陆吉芬离开潘林英,双方从此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1月,陆吉芬诉至法院,请求与潘林英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陆吉芬与被告潘林英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原、被告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由于处理不当,以致矛盾恶化,导致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故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林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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