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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205件“民告官”案异地审减轻民负6.7万
发布时间:2014-01-21 10:17:17


    本网讯(上官笑东 元春华)  “三个试点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5件,审结205件,其中,撤诉148件,占72%,全部案结事了”。日前,笔者从江西省抚州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有143件巡回审理,占70%,直接或间接为群众减轻诉讼负担6.7万余元,其中,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无一上诉。

    这是去年5月1日抚州启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以来,坚持便民利民,在“四化“上下功夫,不断让试点工作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带来的新变化。

    “四化“:一是起诉和上诉途径多样化。全市法院均已设立和公布了受理诉状的电子邮箱,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本地法院递交诉状;既可以直接递交诉状,也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诉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也可以通过本地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是开庭场所便民化。明确规定,除了当事人有特别要求或案件审理需要外,一般应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理率不得低于40%,开庭地点应选择在纠纷发生地或其他利于就近化解纠纷的场所。三是诉讼负担减轻化。当事人既可以在递交诉状时交纳诉讼费,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期间交纳,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指导,严防出现不交诉讼费就将案件挡在庭外的情况。另外,除案件受理费等必须缴纳的费用外,人民法院因邮寄诉讼材料和巡回审理产生的费用,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四是诉讼程序简易化。对一些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由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

    就在不久前,三个试点法院从随案发送并收回305份调查问卷情况及抽案回访情况看,当事人对试点工作满意率达100%,普遍认为在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的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参诉不便、诉讼负担等问题。

    【信息链接】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启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抚州市作为江西省法院系统唯一的试点地区于2013年5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其中,临川区、南城县、黎川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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