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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官13天调结5千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4-01-17 15:35:25


    本网讯(王坚)  1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民二庭法官与陪审员的调解下,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来到南宁打官司的原告某重型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工程总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归还工程款1925万元,被告配合原告在2014年6月前办理完最终结算,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求。一起标的金额达5000多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春节前夕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满意地当场签收了调解书。

    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08年11月,双方就绍兴某大桥钢结构专业制作工程签订《承包合同》,并于2009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合同额为1亿零821万余元。后工程全部完工,某大桥也于2011年7月通车,但被告除支付5650万元工程款外,至今未与原告办理最终结算。在多次协调无果后,1月2日,原告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17150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从湖北省来,路途遥远,又临近春节,如果完全按照程序去办理,原告来回得跑几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和费用。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法官接到案件后当天马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有关应诉材料,鉴于双方当事人多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采用调解方式以便让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重建信任,重新合作。法官与陪审员分头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讲清事实、摆明道理、阐述法律,巧妙引导双方修复关系,实现和谐,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的信任。在征询双方意见后,主办法官于1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这对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书签订之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万元,从2014年2月至6月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万元,2014年7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万元;被告配合原告在2014年6月前办理完最终结算;原告愿意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历时两年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平息,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共同发展,并对兴宁区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法官与陪审员所做的调解努力连声致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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