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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阑尾炎手术致残 医院有过错赔19万
发布时间:2014-01-15 15:05:54
本网讯(毛伟) 一男子因阑尾炎入院医治,因院方过失造成伤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铅山县某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施顺医疗费等共计19.3万元的调解协议。 2012年4月20日,施顺因阑尾炎到铅山县某医院就诊,医院在对施顺实施阑尾切除手术过程中过失损伤其乙状结肠,经鉴定构成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施顺 构成八级伤残。就赔偿费用,施顺将铅山县某医院告上法庭。 考虑到医患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为能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分开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逐步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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