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借钱种菜亏损不还 法院缺席判决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01-03 14:35:38


    本网讯(黄岗)  被告黄宴斌向原告黄文和借钱来种植西红柿,因西红柿卖不好价钱,无法还钱,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也不参加开庭。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由被告黄宴斌偿还原告黄文和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黄宴斌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黄文和,双方通过交往加深了解。2012年初,被告想利用自己的责任田进行种植西红柿品种“圣女果”,认为有利可图,但是,资金不足只好向原告借款。同年7月29日,为种植西红柿,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借款还清。被告借到钱后,在自己的承包田里种植10亩的西红柿“圣女果”。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被告种植的圣女果并不理想,果质不好,卖不好价钱。眼看还款时间就要到来,西红柿又卖不好价,无法向原告还款。被告起初还回应原告的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开始不理会原告的要求,通讯工具也关闭,人也找不到。

    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日到还款之日止)。

    田阳县人民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不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由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从2013年4月1日到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