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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要有五种德行
作者:李庆召   发布时间:2013-12-16 11:33:58


    古人为官先修德,清心方能廉行。如今的法官们,虽未身在掌握公权之位,却做着行使公权之事,司法的点滴倾斜就有可能造成正义的巨大缺憾。所谓“正人用邪法,其法亦正,邪人用正法,其法亦邪”,因此,法官们应当做事先做人,做人先修德。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把“仁、义、礼、智、信”五个方面概括为人的基本素养,称之为“五常之德”,在礼、法不分的古代社会,发挥着司法与行政核心准则的作用。笔者以为,当代合格的法官身上也应当具备五常之德,才能更好的行使公正司法职责,担负为民司法重任。

    法官要有“仁”。“仁者,情志好生爱人”,是人性中最基本的善念,实质上是一种民本思想。“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法院工作者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作为法官,其审判权来自于人民,更应当服务于人民。法官应怀揣一颗善良、平等的仁者之心公正司法,使每一位公民尤其是那些没有权势的弱势群体也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法官要怀“义”。“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 古人认为义是正当与否的度,这个度由全社会共同“约定”形成,也就是所谓的公义,而构建社会公义也是当前道德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更是社会公义的守护者,公正司法不仅仅是司法者的良知和责任,更是人民群众的呼唤和期盼。公正的审判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展示法官的人格魅力同时,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这就要求法官们做到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树立社会大“公义”。

    法官要重“礼”。“礼者,人道之极也”,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世的根本。学者们通过研究认为,礼源于原始社会的巫术礼仪,是图腾崇拜的一种仪式,可以看作是法律仪式的一个渊源。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及其实施机构日益成为民众信仰的对象、司法裁判权和法官日益成为社会的枢纽,那就要求法官们在司法活动中更加讲究司法礼仪,以更加严肃、规范的仪式和礼仪来强化这种“法官是纠纷裁判者”的地位和“法律至上”、“ 法官即是法律宣示人、预言家”、“一切问题都要由法律来解决”的信念,以此来彰显法律威严、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要够“智”。“智,烛也”。儒家所谓的“智”,就是一个“明”字,就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理智的态度明利害、辨是非。司法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在当前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纷纷体现到司法领域,对法官的政治智慧、社会智慧、法律智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所谓“学愈博而见愈远”,没有知识之“厚积”,何来司法之“薄发”,没有对法律理论的苦思,何来法律实践中的明辨。法官们只有博学以广才,近思以明智,才能在审理当中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制定恰当的审理方略,准确的适用相关法规,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公正判决。

    法官要讲“信”。“信者,诚也”,就是诚实,不欺骗。古人把诚信作为人的基本道德,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更应注重诚信。不当的司法行为不单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赖,更有可能产生对社会法制的不信任。这就要求法官从提升自身格修养入手,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注重司法自身的品格和力量,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程序中,严格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并通过公正的裁决,满足群众的正义诉求,确立法律正确的价值导向,促成社会诚信良好风尚的形成,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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