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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法院:现场调解答疑惑 推动民调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12-04 11:51:55


    本网讯(赵栋梁 冀晓莉)  “群众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哪些案件经人民调解后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和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有什么区别吗?”2013年12月3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厅里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调解工作指导会”,来自桐柏县城关镇、月河镇、平氏镇等十八个镇、乡和园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观摩了吴城法庭现场进行的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案件的办理,纷纷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的疑问。

    现场调解案件的申请人胡忠银系吴城镇吴城村原村委会主任,在任期间为吴城中心小学建校垫支了工程款57705元及其他各项公共事务费用,各项合计为112637.60元,因多次向申请人吴城镇吴城村村民委员会催要该款项未果而引发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来到法院准备起诉。经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二申请人之间之前存在工作关系,有一定调解基础,且吴城镇吴城村村民委员会不同意给付的主要原因系暂不具备清偿能力,对胡忠银出示的条据都予以认可,遂将该案委托至桐柏县司法局吴城法律服务所,并约定于2013年11月26日在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并进行了预立案登记。为更好地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诉讼服务中心通知了全县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代表前来观摩这次调解,希望通过“实战”来增强人民调解员们的工作能力和调解艺术。

    通过承办法官的指导和吴城法律服务所同志的不懈努力,短短两个多小时,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吴城镇吴城村村民委员会当场收回胡忠银手中全部的原始欠款条据,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胡26637.6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26000元,此后每年相同时间前支付20000元,一年一还,直至还清。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和违约金等事宜。其后,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桐柏法院当场予以确认。

    案件圆满调处后,诉讼服务中心组织观摩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学习了立案预登记、委托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的新增规定、《人民调解法》、《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南阳中院的要求,对统一卷宗材料准备和相关文书样式的细化工作也进行了指导。

    指导会结束后,经常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调解能手”王永新坦言:“希望能够以立案预登记、委托调解与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为契机,进一步充分发挥我们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基层民调组织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载体,在具体工作进行中,调解文书的制作还需要严格把关和指导,调前受托与调后确认也需要更紧密的衔接。只有切实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裁判工作相结合,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才能实实在在地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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