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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金法院执结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03 09:40:10
本网讯(刘斌 龚享福) “谢谢法官,是你们保障了我的股东知情权。”12月1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把该案所涉材料交给申请人谢某,谢某感慨地说道。 判决的赔偿款迟迟得不到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的所得物迟迟得不到交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的知情权迟迟得不到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答案是可以。瑞金法院首次对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实施了执行,申请人谢某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查阅和复制了被执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物会计报告等,保障了其股东知情权。 2002年3月,谢某、钟某等四主体,依法在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瑞金某市政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主体各占25%的股份。公司成立后,钟某为董事长。申请人以公司成立后,被执行人某市政公司未组织其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经营决策,也未分配过公司税后利润,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及是否盈亏等一概不知为由,多次要求被某市政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谢某于2013年7月向瑞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某市政公司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谢某向瑞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市政公司不接电话、拒收法院邮寄的程序材料,一直未配合提供查询,企图以此拖延、拒绝执行。 11月28日,执行法官与谢某一起来到某市政公司实施执行。“请你公司履行判决的义务,配合提供会计账簿以供查阅,否则我们将依照程序进行搜查。”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下,某市政公司终于将相关材料交给谢某查阅、复制。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从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当地招商引资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力促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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