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办证税费负担起纠纷 法院耐心调解挽友情
发布时间:2013-11-27 15:17:31


    本网讯(费晖)  原告纪小勇与被告肖冰是多年的朋友。被告肖冰得知原告纪小勇多次在县城寻找房源无果,即告知原告纪小勇可将自身所有住房的第三层出售。两人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各自对合同约定的办证税费负担产生分歧。无奈之下原告纪小勇将被告肖冰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2月9日,原告纪小勇与被告肖冰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肖冰将其所有的住房第三层出售给原告纪小勇,价格按1380元/m2计算,车库价格按1600元/m2计算。被告肖冰应负责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并于第二年交付给原告纪小勇。但办两证费用及契税由原告纪小勇承担。签订协议时,原告纪小勇付给被告肖冰17万元,余款第二年内付清。原告纪小勇陆续向被告肖冰支付了购房款221870元。

    2013年2月8日,原告纪小勇以被告肖冰的名义将人民币4万元转至奉新县地税局账户用于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因各种原因而未办成。2013年5月15日,原告纪小勇及其妻子为办理两证向税务部门交纳了相关税费,并以肖冰名义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33030.56元。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被告肖冰在与原告纪小勇签订合同时,出售的房屋只办理了土地证,尚未办理房产证。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朋友且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如果一味依法裁判,彼此间友情链就难以维系,如何以低成本的矛盾解决方式来处理本案,成为了承办法官心中解决本案的一条主线。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肖冰同意给付原告纪小勇垫付的办证费用及契税等费用4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