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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作用
作者:黄晓凌 发布时间:2013-11-27 09:37:13
今年上半年,抚州市人民政府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环境。笔者为此拍手叫好。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具体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大多数“民”即使请了代理人,自己也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行政首长们出庭应诉的却寥寥无几,基本上都是委托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偶尔为之则必定成为舆论瞩目的焦点。行政首长,尤其是“一把手”之所以不愿亲自出庭,理由无非是公务繁忙、抽不出时间等等。但事实上,其根本原因却并非在此。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行政首长存在着很大的心理障碍,认为像自己这样的身份,坐到被告席上去与普通群众面对面进行辩论,感觉很丢面子。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由于存在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有时候也会产生冲突,而有些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又不够重视,特别是在一些拆迁、征地等工作中,行政执法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行政首长们自己心里也非常清楚,没有一定的理由,没有一定的把握,普通老百姓不会轻易跟政府较劲,一旦坐上被告席就得承担败诉风险,因此不愿抛头露面去冒险。 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势必会降低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容易使群众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履行司法监督职能产生怀疑,从而导致心理上不平衡,最终激化矛盾。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也往往会形成“当家不理事,理事不当家”的尴尬局面,难以准确把握时机、适时协调,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化解。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更难以对本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形成直观了解和深入认识,无法把个案的得失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难以对通过案件审理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结果可能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与作为原告的普通群众平起平坐,更能体现敬畏司法权,尊重行政相对人,重视群众利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同时,更有利于消除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更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由于行政首长亲自出庭,有些问题可以当场拍板,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打架扯皮”过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地发挥行政诉讼息纷止争的制度设计初衷。而且行政首长通过出庭应诉,可听到来自群众的真实诉求,听到在本单位无法听到的评价,有利于全面了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时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又在于各级行政首长。尽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颇多益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并无强制性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微乎其微。因此,在以立法形式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自我要求,顺应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制定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章制度,切实将应诉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以此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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