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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5-17 10:35:00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行政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政府法治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许多地区被推广,并成为衡量一个区域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对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特点、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措施。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特点、现状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自2007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为1件,大多数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公务繁忙为由,委托部门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2、胜诉把握大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多。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常以“官”者的身份自居,即使参与出庭,也是对自己认为胜诉把握大的案件出庭,对自己认为没有把握胜诉的案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以免丢了自己的“面子”。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出庭不出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使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坐在法庭上,行政机关负责人也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案件的承办,法制部门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将信息及时反馈,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法庭庭审程序,或在时间、精力上与公务相冲突,没有做好庭好准备,造成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开庭时只是照本宣科宣读答辩状或是只出庭不出声。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模糊不清,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而且实践中对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其范围难以掌握。由于制度规定本身不尽科学合理或弹性过大,导致不少出庭要求被规避。 2、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制度的不健全。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很多地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年度考核机制。但对执行不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或惩罚力度还不够,难以充分发挥应诉制度的作用,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尚不健全。 3、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在政策导向上一向强调“效率优先”,不少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在一些拆迁、征地工作中,行政执法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群众与政府之间缺乏平等对话、交流和沟通的机制,导致有的冲突比较激烈,产生群众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反感,一旦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并发表庭审意见,就可能使得情绪激动的群众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直接的冲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感到有压力,致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敢、不愿出庭应诉。 三、完善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完善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可以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特别是对上访、涉访的案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健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应列入年度考核,还应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定期汇报,并列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负责人拒绝出庭应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构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须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3、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消除行政执法存的的明显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就会“理气”足,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时也不会底气不足,认为丢了“面子”而不愿出庭,以期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制度的原因,推进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道路是曲折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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