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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和聂树斌刑事责任的关联与取舍
作者:刘家梁 发布时间:2013-11-25 13:42:47
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在庭审中检方以四组证据来否定其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但王书金的供述行为是否成立重大立功,仅凭检方出示的四组证据恐怕难以否定,因为王书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由司法机关出具权威的书面结论。对王书金的犯罪供述,应启动立案、侦查、审判程序,依法确定其是否为石家庄西郊故意杀害、强奸案的真凶,进而判断其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石家庄西郊故意杀害、强奸案,“凶手”聂树斌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已被执行死刑。“凶手”已经伏法,而王书金则坚称其为杀人凶手。那么到底谁是此案的真正凶手?1994年至2005年,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共同涉及的作案现场,只发生过一起凶杀案;王、聂二人并不认识,不存在共同作案的可能。从现有情况分析,王、聂二人当中肯定至少有一人的供述不真实。从作案时间、地点、情节等综合分析,王书金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其犯罪供述并非胡乱编造、空穴来风,仅凭常识或简单推理就可予以否定,因此应尽快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对聂树斌案进行全面的审查。 为了彻底搞清二者之间责任的关系,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应由河北法院系统以外的司法机关异地审查,同时在两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建立“无知之幕”,相互阻断两个案件办案机构之间的联络。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之下,对两个案件所作出的结论才能是令人信服的。 王书金与聂树斌对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责任承担的关系是什么?王书金与聂树斌刑事责任的关联度、影响力有多大?本文认为,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区分、厘清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聂树斌案经再审认定有误 聂树斌案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聂树斌不是案件的真凶。而王书金案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并对其定罪量刑,则王书金上诉所称的重大立功理由成立。如果侦查机关因犯罪事实非王书金所为而撤销案件,或者审判机关经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则王书金所称的重大立功理由就不能成立。在这一种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判定相对比较明了,关系比较简单,在现有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就可以解决,不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二、聂树斌案经再审认定无误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法院认为聂书斌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审对其定罪量刑正确。这一结果对王书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王书金犯罪不成立。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时,发现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而撤销案件,或者案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王书金没有犯罪并作出无罪裁决。这种情况下,聂树斌承担的刑事责任与王书金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影响。在此情况下,王书金提出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书金与聂树斌责任的有无相互独立,相互不决定对方犯罪的构成。 (二)王书金犯罪成立。王书金案经过侦查、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宣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并作出有罪判决。这就出现了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同一个犯罪事实,两个没有共同故意的人均被宣告有罪。一旦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就说明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可能有一个案件是错的。 在结论出现歧义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的对错进行审查、甄别和权衡。如果认为王书金案裁决正确的可能性大于聂树斌案,要依照法定程序大胆地认定聂树斌无罪。反之,如果聂树斌案裁决正确的可能性远大于王书金案,就要依据法定程序认定王书金无罪。这样做充分考虑了价值考量和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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