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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上诉案今日开审 检方:上诉理由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3-06-25 13:48:50
本网讯(丁力辛) 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是该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王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广平县农民。198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该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将杜村妇女刘某掐昏后强奸,后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数脚,将刘某杀害和掩埋;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该县闫小寨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贾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在该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张某强奸,后猛掐张的颈部,用脚猛跺张的胸腹部,将张某杀害,并将尸体扔进一枯井后潜逃。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鉴于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因强奸犯罪事实涉及个人隐私,对涉及强奸犯罪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故意杀人犯罪事实部分,依法公开审理。 在庭审中,上诉人王书金就构成重大立功涉及的故意杀人事实进行了陈述,辩护人、检察员也分别对上诉人王书金进行发问和讯问。 针对王书金上诉所提理由是否成立,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在发表意见认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故意杀人案应该可以认定系王书金所为。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答辩意见时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点左右作案。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被害人尸长1.52米,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检察员还指出,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王书金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检察员在法庭中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中心现场尸体头东脚西,穿袜子,背心在乳房上边,余处全裸。尸体脖子上有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花衬衣。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尸体上身穿白色背心一件,背心撩至乳上;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下身赤裸,足穿白色尼龙袜一双。尸长152厘米,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胸腹腔各脏器呈糜烂状,未发现明显创口,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结论: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康某某符合窒息死亡。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康某某8月5日下午5点以后失踪遇害。 检察员出示证据后,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要求休庭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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