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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民陪审员职能 促进司法民主完善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丁拥军 吴涛   发布时间:2013-11-25 10:51:20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年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大力推行司法民主,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汉江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汉江两级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25名。其中仙桃市法院38名,潜江市法院31名,天门市法院56名,汉江中院的一审案件,一直采用抽调仙桃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现有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男68名,占54.4%,女57名,占45.6%;研究生学历1名,本科学历59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占48%,大专学历60名,中专学历5名;党员116名,占92.8%,民主党派1名,其他8名;职业分布情况为:企事业单位12名,机关89名,退休人员19名,其他单位5名,来自机关干部比例最大,占辖区人民陪审员总数的71.2%,其次是退休人员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15.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13.6%;从年龄分布来看,30岁以下的有9名,占7.2%,31至40岁有44名,占35.2%,41至50岁有35名,占28%,51至60岁有20名,占16%,61岁以上的有17名,占13.6%。所有人员中最小的23岁,最大的69岁。

     目前汉江辖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三个基层法院,共有法官303名。其中仙桃市101名,潜江市96名,天门市106名,人民陪审员人数约是法官人数的41%,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24号)要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按照不少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配备,汉江两级法院目前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要求,汉江中院及辖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法院已分别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并结合省法院文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方案,根据文件精神,到2014年3月底,汉江辖区共应增加人民陪审员99名,达到224名,到同年12月底总人数应达到320名。汉江两级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的带领下,将组织专班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完成倍增计划的要求,届时汉江辖区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总数与法官人数接近1:1。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1、组织推荐为主,个人申请为辅。汉江中院辖区三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采取组织推荐为主,个人申请为辅的方式选拔使用,这主要是从保证素质、方便工作等方面考虑的。如仙桃市法院、潜江市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主动与市妇联及市总工会、市教委、市关工委等单位及乡镇领导沟通协商,请他们按任职条件推荐人选。天门市法院还会同当地司法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2、注重两个素质,坚持宁缺毋滥。文化素质方面,要求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思想政治素质方面,要热爱人民陪审工作,会做沟通和调解工作,乐于奉献。总体来说,三个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都比较好,基本能够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

    3、及时请示报告,主动争取支持。三个基层法院及时将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案向当地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当月,三个直管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审议任命了三个基层法院提请任命的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其后,各基层法院多次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请求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情况汇报后都给予了积极支持。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

    2005年至今,汉江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随着人民陪审员人数增多成逐渐上升趋势。以潜江市法院为例,2005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98件,陪审率为51.7%,2006年参与审理案件451件,陪审率为61.9%,2007年参与审理案件558件,陪审率为72.7%,2008年参与审理案件564件,陪审率为73.6%,2009年参与审理案件692件,陪审率为80.6%,2010年参与审理案件1078件,陪审率为95.2%,2011年参与审理案件1595件,陪审率100%,2012年参与审理案件1544件,陪审率100%。潜江市法院的数据最为典型,能充分体现出近年来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的变化。此外,汉江中院、仙桃市法院、天门市法院2005年以来陪审率也稳步上升,其中汉江中院从2005年的64%上升为2012年的100%,仙桃市法院从2005年的62.19%上升为2012年的89.92%,天门市法院从2005年的59%上升为2012年的87%。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业务培训。汉江两级法院一直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主要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和个人自学的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业务培训。每年年初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制定出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和方案,方案保证每年必须集中培训一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等方式,培训内容主要为法学基础知识、民事、刑事审判基础知识、司法礼仪、法官职业道德等内容。在加强各类培训的同时,我们让人民陪审员多参与案件审理,达到以案代训的效果,使人民陪审员在办案中积累知识,丰富办案经验。中院及各基层法院还通过购买书籍等方式鼓励人民陪审员自学法律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每次新法律新法规的出台,都要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参与学习,如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院多次举办两级法院刑事法官学习新法律的培训会,同时要求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仙桃法院2005年曾花费一万多元组织第一批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一周,购买相关学习资料,2010年该院还选派优秀人民陪审员到北戴河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学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

    (二)统一调配力量。汉江两级法院建立了专门的人民陪审员个人资料信息库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分别由各法院政治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工作,并根据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性别差异及专业特长,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分配到各审判业务庭参与审判活动。比如来自街办、妇联的陪审员分配在民事审判庭,主要参与审理婚姻家庭类及涉及民生利益的案件;来自学校和关工委的陪审员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容易与青少年沟通,利于挽救犯罪青少年,就分配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主要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自行政机关的陪审员,熟知行政执法程序,就分配在行政审判庭,主要参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分类管理能充分发挥出他们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汉江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推进了司法民主。

    (三)认真履行职责。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好职责,我们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前通知,熟悉案情。在有关案件审理前,各审判业务庭都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审判长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让人民陪审员明确审判重点,帮助他们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庭审沟通,倾听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尽量保证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适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他们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在案件合议时,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言,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杜绝“陪而不审”的现象。三是发挥优势,突出调解。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案件,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让人民陪审员通过案件审理加深对法院工作的了解,通过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上的宣传,让社会、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对法官有更深的理解。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威望较高的优势,让他们参与主持调解工作,促进案件顺利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考核保障并重。汉江两级法院通过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程序,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及时汇总各审判庭反馈的陪审信息,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台帐,对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的案件数进行统计,分析陪审工作的特点和不足,为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坚持一年一考核的原则,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考核结果是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和表彰情况同时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中院一审案件,每开一次庭给50元补助,仙桃市法院每开一次庭给40元补助,潜江法院每开一次庭给50元补助,天门市法院每开一次庭给50元补助。天门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拔专款40万元,用于天门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均采取一年一结算的形式。

    (五)防范廉政风险。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保证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公正司法,汉江两级法院都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仙桃市法院于2006年制定了《仙桃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日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管理职责、责任范围和义务等。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加陪审工作的处理办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力保障、人民陪审员保守审判秘密的义务等等。潜江市法院通过在立案时给每一个当事人发放由该院邮资总付的监督卡,并在院监察室开通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对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督,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防止违反“五条禁令”行为出现。此外,汉江中院、天门市法院也建立了约束人民陪审员公正廉洁办案的廉政防控机制,截止目前,汉江两级法院没有发生人民陪审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问题。

    三、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深。少数人民陪审员把担任人民陪审员仅看作是一种荣誉,在刚被选任的一段时期,怀着新鲜好奇的心态想了解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到真正参与陪审活动之后便觉枯燥乏味,琐碎繁杂,工作热情逐渐减退和淡化。

    (二)陪审作用发挥不够。人民陪审员要真正陪审一个案件必须参与的工作程序主要有庭前阅卷、开庭审理、庭后合议、裁决文书审核四个环节,这四个工作流程放在不同的时间段,一个陪审员至少必须分四次到法院履行职责,如果出现开庭改期、合议改期、多次开庭、多次合议的情况,陪审员来法院陪审的次数就不止四次,可能是五次、六次,甚至更多;而法庭开庭时,不仅有陪审员,还有法官、当事人或被告人、书记员等人,时间一旦确定就不便更改,实践中有时存在陪审员能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与法院确定的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一些人民陪审员不能适应这种多次性、临时性、即时性的要求,使陪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陪审积极性不高。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来自其他单位,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他们中的部分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阅卷、庭审及参与案件各个环节的审判活动。有时即将开庭了,人民陪审员告知有事,或以通知时间过早,忘记开庭时间等原因不能按期到庭,临时调整审判人员又有困难,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这一情况也导致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其次大多数陪审员工作日有自己的工作任务,参与庭审一般都要半天时间,遇到案情复杂时有可能耽误一天的时间,这就出现了本职工作与参与开庭的时间矛盾,导致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此外,总体来看,汉江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补助较低,其中汉江中院、仙桃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中的交通费、误餐费和应当享受的补助等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

    (四)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不大。现有的人民陪审员虽然96%具有了大专以上学历,但因为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所学不是法律专业,平时又多忙于自身本职工作,很难将大量精力花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上,参与案件审理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同时,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量不足。当前主要的模式仍是法院审判人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教学、讲解,难以保证培训的质量和培训效果,也没有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培训机构。平时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将所有人民陪审员集中学习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参加培训的时间也难以得到保证。由于庭审活动涉及庞杂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人文知识,有的人民陪审员不能坚持学习履职所需具备的知识,造成少数人民陪审员不能胜任工作,只能起到“陪衬”作用。

    四、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实现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途径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程,进一步抓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对照最高院、省法院的要求,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角度,继续做好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按照省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进度要求,落实好人民陪审员选配工作。

    (二)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并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业绩档案,将其参加培训、审理案件、纪律作风等履职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记入档案,并进行考核,定期将人民陪审员履职、考核情况反馈给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时,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对部分人民陪审员进行调整。

    (四)继续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教育工作。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培训纳入法官续职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并有计划地开展庭审观摩、技能竞赛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活动。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法院业余学习的学员,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三是注重庭前准备。在开庭前将起诉书、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更好地发挥其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四是根据工作所需,为人民陪审员订阅学习资料,提供学习和交流工作经验的条件和载体。五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机构,只有真正建立起人民陪审员培训机构才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更加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并把人民陪审员培训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因人施教,提高陪审效果。

    (五)探索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模式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延伸人民陪审员职能,拓宽参与案件审理渠道,将其职能逐步扩大到诉前调解、判后释疑、执行、鉴定、拍卖等环节,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各环节的重要作用。积极尝试在诉前调解中吸收有民间纠纷解决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诉前调解。同时,在财产保全、执行听证和协助执行方面也尝试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加,以有效发挥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和监督功能。此外,还应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之外的活动,如案件评查、法制宣传、执法检查、评优评先等,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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