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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燕婷   发布时间:2013-11-21 13:49:07


    笔者在司法初实践中发现,基层法院诉讼费交纳过程中存在以下不便:

    一是法院和收费银行相距较远不便当事人交费。有的基层法院和收费银行相隔较远,交通不便,加上收费银行往往只有一个窗口,业务繁忙,当事人从立案、银行交费、到法院换取正式发票,需较长时间。尤其是劳动争议案,有的当事人为交10元钱的诉讼费却花费了一天时间和数倍交通费,意见较大。

    二是银行硬性规定不便当事人交费。有的县区诉讼费收费银行硬性规定要求当事人当天立案当天交费,否则,《预交诉讼费》票据作废,须去法院重新开取票据,不方便当事人交费。

    为了克服上述不便,方便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减少诉累,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与财政部门、银行的合作。一是设置银行代办点。业务量较大的法院争取在法院立案庭或附近设置银行代办点。二是实行法院、银行和财政部门的网络对接。由法院提出建议,财政提供经费,收费银行牵头,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银联公司在基层法院的立案庭、收费银行的诉讼费收取窗口安装POS机、扫描仪及电脑等设备。同时与财政部门的财务系统连网,着力实现法院、银行与财政部门的诉讼费收取、退回的资源共享。

    其次,规范《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建议由上级法院规范《缴纳诉讼费通知单》的格式,可以借鉴广州市法院的做法,由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置的立案信息软件,设置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内容包括:受理号、案号、缴费人姓名(名称)、缴费项目、缴费金额等项目。受理号也就是该案的条形码,条形码由扫描仪识别,一般共19位数,由年、月、日、省、市、县及五位数的案号(不分刑、民等)构成,如: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法院于2013年6月1日受理了第566号案件,则该案的受理号为:2013060136080500566。每个案子的受理号由电脑自动生成。法官立完案后,由当事人持银联卡在POS机上刷卡缴费,立案庭根据缴费IC单,打印正式发票给当事人。通知单上还可附上逾期未缴纳则按自愿撤诉处理等提示。

    最后,严格落实诉讼费交纳时间。严格按照最高院规定的诉讼费交纳时间,纠正有的收费银行必须立案当天交费的规定。当事人上交立案材料登记后,持印有条形码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单,7天内可在省内任意一家有收诉讼费资格的银行缴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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