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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抒   发布时间:2013-11-21 10:29:29


    司法工作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作为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担当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发出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强音,才能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及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传递出更多的正能量。

    作为“一院之长”,如何做到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如何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如何做到“率先垂范、司法为民”。从近几年履职过程中,我深感责任重大,但我想只要能在司法为民上,做到倾尽热情,用尽全心,竭尽全力,始终树立群众观点,严格执法,一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那么就能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及实现“中国梦”方面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要立足审判服务人民群众,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切实以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和言行,做执法守法的模范,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立案环节注重发挥“窗口”作用,坚持“两便”原则。热情接待咨询,及时受理案件,公平及时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在审理环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审判公开,力求当庭宣判,提高诉讼效率,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阳光”、“温暖”和“公平”。在执行阶段,要抓住机遇,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合法有力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积极清理执行积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只有这样,才能守得住司法权威的底线,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更多的“正能量”。

    牢记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作为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亲民、便民的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的最终归宿的观点,切实做到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必须要秉持“审判理念为民、诉讼程序便民、裁判结果护民”的工作理念,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完善多元立案机制,实行远程立案、双轨制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便民诉讼网络等多点、多式、多时空立案,方便群众及时诉讼。加强便民设施建设,设置公示栏、宣传栏、方便群众查询监督,设立便民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为群众提供咨询与服务。进一步健全案件速裁机制,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推进案件巡回审理,对具有典型意义或不方便到法官驻地诉讼的,要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以方便群众诉讼,减轻负担。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的同时,逐步实行特困群体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制度。同时加大调解和执行力度,实实在在通过司法途径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办实事、服好务

    主动融入平安建设大格局,为人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为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原则,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保障工作,积极主动地融入平安建设大格局之中,努力实现司法裁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及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促进社会健康文明和谐新风尚。以审判工作为依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等活动,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和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持续稳定。努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继续强化“民调网络”建设,树立大调解观念,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自行调解、仲裁等方式相衔接,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为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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