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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3-11-20 14:53:28


    本网讯(肖光海 刘红连)  11月1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金启予以强制医疗。据悉,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2月17日,金启持菜刀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与天华路交叉路口,将候车的蔡国华砍伤。接着,到白云路一花店门口,将擦车的陈云堂砍伤。后来,又到文山路将经商的肖喜初砍伤,后金启逃离现场。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蔡国华、陈云堂、肖喜初的伤情分别为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轻伤乙级。当日,公安机关对金启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当晚10时许将金启抓获归案。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所鉴定:金启作案前有明显的精神异常,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作案后缺乏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其作案属病态思维支配,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人,建议监护治疗。3月31日,公安机关撤销金启的寻衅滋事案,予以释放。最近,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吉安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金启予以强制医疗。

    吉安县法院受理公诉机关对金启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后,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除通知金启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外,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金启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金启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维持金启生活现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此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的条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金启强制医疗的决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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