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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女性犯罪现状及控制
作者:胡跃菊 发布时间:2013-11-15 09:09:32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犯罪比率也不断增加。为了减少女性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应对女性犯罪进行剖析。当前我国女性犯罪比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有着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还有自身因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女性犯罪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类型,据有其自身的特征,包含有文化程度较低、渐进性和隐蔽性、恶逆变性、暴力性和贪利性、情感驱动性、犯罪年龄低龄化和性犯罪较多等。究其女性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有利于探究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措施,从法律、社会、家庭、女性自身等多种手段达到减少和逐渐消灭犯罪的效果,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 关键词:女性犯罪,犯罪现状,犯罪原因,犯罪特点,预防犯罪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女性地位不断提高,一些女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性犯罪人数不断增多,犯罪的类型趋于多元化。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目前,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幅度迅速提高,仍呈发展趋势。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原因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探究原因特点有利于预防女性犯罪。 第1章 当前女性犯罪的现状 人民政协报2006年9月4日对女性犯罪的调查显示: 近年来女性犯罪案件不断增多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女性犯罪案件为22 件26 人第二中级法院审理40 件;2005一年和截止到2006年7 月西城区法院分别审理了133 件和77 件;崇文区法院分别是26 件和17 件;平谷区法院分别是38 件和14 件;大兴区法院分别是83 件和52 件;延庆县法院分别是16 件和8 件顺义区法院分别是89 件和29 件;密云县法院分别是32 件和8 件。[1] 调查显示女性犯罪类型已扩展到包括间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帮助犯)调查显示组织、容留卖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窝藏、包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收购赃物、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近期对五年来审理女性犯罪的情况进行统计,数据反映出每年女性犯罪所占比例都在10%左右。从统计数据看到,近年来女性犯罪有上升趋势,2006年女性犯罪所占比例达9.5%,到2008年占12.6%,2010年上升到14.5%。女性犯罪正潜移默化地增多,不容忽视。 任雪,1974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1993年因感情纠纷将社会青年赵某杀死,并碎尸,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据说是感情出现问题),案发后任雪很快被捕,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任雪提出上诉,1993年7月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周后,任雪被执行死刑。[2] 今年46岁的谢才萍原是地税局干部,2006年因参与赌博被单位除名,谢才萍干脆走上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道路。谢才萍涉黑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8项罪名。 刘某某,作案时年仅15岁,在校学生,2003年经常与劣迹青年谢某一同鬼混,后在网上认识了陈某,受谢犯唆使,引诱陈道南天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电话通知谢等人赶到酒店,冒充军人殴打陈,并拍下裸照,威逼陈写下汽车转让书,并抢走手机及现金300元。同年11月,刘再次将网上结识的韩某抢走手机一部。 我国女性犯罪中从受教育程度而言,女性罪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程度偏低与女性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联系。许多女性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思想较狭隘,同时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都可能促使女性犯罪的发生。大量发生在农村的女性犯罪则是以本身受到侵害后因为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贫乏,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和家人,而是采用“以毒攻毒”“以牙还牙”的手段走向犯罪的道路。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家庭的、经济的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还相当严重。有相当多的农村妇女没有或没有系统地接受过比较完整的正规教育,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的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她们不知法、不懂法,形成在法律知识上的盲区和认识上的错误。有的虽然稍通法理,但法律意识淡薄,或置法律于不顾,遇到一些生活琐事处置方法不当,手段残忍,方法极端。多数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当前农村男性外出打工的相当普遍,种植土地、赡养老人、哺育孩子的任务基本上都是妇女在家做。由于男性外出,妇女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一旦被侵害事实形成,有的因各种因素多用忍气吞声,吃个哑巴亏了事,但有的则有可能采取冒险的手段消除这种危害,因而使自己变成了罪犯。这样的后果是既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女性比男性感情丰富、细腻,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更具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等情感问题时,首先感到自己受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以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来表达悲愤或憎恨之情。还有一些女性情感错位,为了满足其情人、恋人、家人的物质需求,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且容易激动,容易动感情,当情感与理智发生冲突时,心理承受能力弱的女性常会因情感而丧失理智,即她们的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以致最终走向犯罪。因婚姻家庭问题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妇女爱家庭、爱孩子胜过爱自己。她们直接参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拐卖妇女、儿童,还认为是同甘共苦、共同致富。孩子犯罪了,有的糊涂母亲出于本能包庇他们,不惜以身试法。 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特殊,除了作为女儿、妻子,更重要的是母亲的角色,对下一代的影响不可估量的。那么我们就应该究其原因,发现其特点然后找到预防措施防止女性犯罪。 第2章 女性犯罪的原因 2.1女性犯罪的社会原因 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的日益蔓延,使不少家庭陷入危机,特别是使女性深受其害,这也容易导致部分女性心理失衡。任何社会现象都脱离不了当时的社会环境因素要了解女性罪犯的心理特征,必须从寻找造成这种犯罪心理的外部环境着手,分析她们犯罪的社会成因。 2.1.1大众媒体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追求享乐主义的人越来越多,大众媒体对高消费的宣传和渲染,对人潜移默化的产生着影响,各种奢侈生活的诱惑,促使了个人物质欲望的增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攀比的现象盛行。 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技能,她们受此种社会现象的影响,加之爱慕虚荣、贪图享乐的心理,就容易走上卖淫、贩毒、盗窃等犯罪道路,或者甘愿做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家庭,留下犯罪的隐患。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给人们提供了方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媒体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色彩的垃圾文化,女性多具有依附心理,服从权威,因而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3] 2.1.2 性别歧视的影响 在我国迈向小康社会的今天,“男尊女卑”的封建遗毒仍然存在,尤其是农村。农村的大量中年男子均外出打工,在家的留守成员主要是女儿童和老人。农村女性们往往被束缚在家庭的角落,既要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担,还要承担孤独、寂寞的精神压力,情感经历的挫折和长期封闭的生活状况很容易使她们形成自闭的性格,人格的扭曲,继而产生犯罪冲动。女性由于生理条件限制,在当前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就业受到歧视,失业比例明显高于男性。[4]绝对贫困使部分女性对社会产生绝望,很容易陷入盗窃、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深渊。而相对贫困可能会使部分女性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继而产生强烈的补偿心理,加入到满足物质享受的各种财产型犯罪之中。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形成了一支人数巨大、成分复杂、单向的畸形流动大军,众多女性成为流动大军中的成员或留守妻子、留守子女。原有的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有些准备不足,不能及时解决由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不能及时给予足够的救助和人文关怀。[5] 2.1.3 家庭学校教育欠缺的影响 家庭是个人最重要的社会化机构之一,是每个人最早接受教育的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则可以促使人健康成长,抵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犯罪的产生,在女性犯罪中也不例外。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准则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这都是从小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引起的。另外,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经济条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起着直接的影响。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视,目前女性犯罪人大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有的青少年女性在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反而认为自己做得是合情合理的,这都是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相比之下,学校的教育欠缺比家庭教育的欠缺更容易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知识的物质价值堕落成为追求高级享受的工具,其精神价值淡化,甚至遭受抛弃。因而,部分高智商高学历女性利用自身身份和所学技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尽可能多的财富。[6] 2.1.4 社会压力与社会角色的转变的影响 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角色是相夫教子,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她们的压力自然要小的多。而今,女性已经成为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相夫教子的角色。与此同时,依然有许多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造成了女性在就业、待遇等多方面的性别歧视,可以说女性现在面临的压力已经大于男性。很多女性在这种转型期内很难适应,往往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一时难以控制情绪,造成难以往回的后果;或者报以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7] 2.2 家庭因素 2.2.1家庭暴力和婚姻 感情危机女性犯罪者都曾在犯罪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又多因感情危机、第三者插足、家庭琐事、经济纠纷等原因致。 由于家庭中妻子收入相对低于丈夫部分丈夫的性格问题、不行为以及女性维权意识淡薄等因素,使家庭暴力成为主要的家庭问题。女性越轨社会学认为女性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围绕着家庭来进行的,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家庭稳态遭到冲击时,她们就会产生极度悲观和绝望的情绪,所有这些都会使她们丧失对荣誉、廉耻和人生价值的基本判断,从而诱发犯罪。一些女性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毒打,在忍无可忍中采取杀人,伤害违法犯罪行为;而在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女性,性格上往往较为封闭孤僻,人际关系冷淡,有暴力倾向。婚姻和情感因素也是导致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婚姻的危机很容易使女性产生消极思想,使其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为改变自身处境铤而走险采取极端手段。此外,一些职业女性以贪污、挪用公款来满足家人、恋人甚至情人的物质需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或私人财物等。[8] 2.2.2 缺乏家庭关爱 目前,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问及根源,缺乏家庭关爱是其主要原因。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在对女性罪犯的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女性罪犯的父母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教育方法失当,要么专制,对子女过分压制,动辄打骂,要么就过分溺爱,不予管教,放任自流,子女受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发生违法犯罪。另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重要原因,留守家庭尤为突出。[9] 2.3 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 女性自身素质缺陷,如错误的价值观、脆弱的思想意志、淡漠的法制观念、追求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的心理等是造成女性犯罪的内因。部分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生活技能等因素的影响,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卖淫、盗窃、诈骗、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11] 2.3.1心理因素 由于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许多女性的生活、学习、工作、日常交往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因此女性容易形成狭隘、猜疑、嫉妒、偏执的性格特征,导致道德认知水平低下,贪慕虚荣、好逸恶劳。在自私自利的人生观及利欲心理的驱使下,追求物质享受,受社会上腐败现象、拜金主义的影响,滋生了一种盲目攀比的心理,图慕虚荣,为了获取财物,她们常常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或者直接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12] 依附心理强而自我保护能力差:依附心理是女性固有的心理,女性生来性格内向,性情温和,进入社会晚,体力和认识能力又不如男性,导致在社会中不能很好地适应各种要求,因而就出现了在家靠父母,婚后靠丈夫儿子,工作靠男性领导和同事的现象,并常常受周围人的暗示,服从于权威,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这样强烈的依附心理,势必会造成女性在社会人际关系和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而且越是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某些女性的依附心理就越强,加上进入社会后,社会经验不丰富,是非判断能力差,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还不能由现象上升到本质,因而女性很容易依附上道德品行不端的人,误入贼船,不能自拔,进而很容易毁掉前途,毁掉一生。[13] 情感丰富但情绪不稳定: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因而女性的情感非常丰富,心软,遇到事情很容易动感情,而且还表现出情感的细腻和情感的深沉,在处理事情时常常分外有心,连细微之处都能做得很好,而且感情蕴涵其中,主要见于母爱和妻爱当中。但女性具有丰富情感的同时,又表现出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很小的事情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因而女性的心情常常如“六月的天,孩子的脸”,一会儿多愁善感,泪流满面,一会儿眉开眼笑,手舞足蹈;一会儿亲同手足,视为知己,一会儿恨之入骨,视为仇敌。所以女性比男性更会吵架,更会由于感情激动而冲动犯罪。另外,女性的意志力通常也受情绪的影响,有了好的情绪,则意志坚定,不甘落后,一旦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意志也就不强,从而工作学习无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的悲观心理,从而报复他人,报复社会,引起犯罪。[14] 社会化认识薄弱:从男女性别角色的社会刻板印象可以看出:受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家庭和社会形成了女性是弱者的观念,对其要求低于男性,而女性在潜意识中也认为自己不如男性,对自己的要求也较低。除少数女性不断追求更高的文化和精神境界外,大多数女性都是安于现状,从属于男性的权威,缺乏主动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15] 虚荣心、嫉妒心强: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对物质的占有欲越高,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其实就是为满足女性的虚荣心理。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突出的心理特征,或者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在女性身上的体现。女性爱出风头,爱显示自己,喜欢被别人注意,因而就必须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女性的这样的要求,现在年轻的女性喜好打扮自己,对服装、发式、装饰品具有主动选择和喜新爱俏的特点,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是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常常带有贪婪的色彩,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而且行为手段表现为多次进行。然而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人,从而导致自己的虚荣心受挫,免不了背后编排一些蜚短流长来诋毁别人,甚至因此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而且报复手段多残忍,报复对象多为身边生活、名声比自己好的人。因此女性在具有虚荣心的同时,也表现出很强的嫉妒心。 侥幸心理: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总是认为女性胆小、攻击性弱,是社会的弱视群体,需要人们的保护,犯罪的可能性小,因此较少认为女性会犯。[16] 2.3.2生理因素 女性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与自身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的压力,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出现比男性多。当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时,会出现植物性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等症状,导致心烦易怒,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冲动,因而可能发生犯罪。很多女性罪犯,她们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在非常时期。当女人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绝经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这时候的女人心里会有一股无名火,遇到劣性刺激很容易诱发犯罪。更年期的女人莫名其妙地发火,倔强不讲道理,都是由于生理因素造成的。[17] 第3章 女性犯罪的特征 3.1从属性 直到今天,从属性仍是女性犯罪突出的特征。从属性,主要是从男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它主要体现在女性犯罪的依附性、附属性及随从性上。从女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主要是男性正犯的共谋犯、帮助犯及事后的包庇犯、窝藏及销赃犯等。女性犯罪的从属性,有其特殊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学上的原因。首先,从生理上看,女性由于在身体结构上与男性不同,因此导致性格上也与男性存在很大差别,温顺、羞怯、胆小等性格容易造成女性依附于男性,缺乏主动性的特点。其次,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由传统习惯形成的男性与女性不同的社会地位,对女性性格及行为往往具有肯定性的影响。男性与女性的性别角色往往由社会中的人群持久的角色加以标定,而且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一旦将性别角色规范内化,就会自动地按照适应自己性别的行为方式来行动,从而反过来又造成性别角色的心理差异。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人们习惯于把男性看做是生活中的强者,处于指导者和支配者的地位,而女性则被视为缺乏创造活力的弱者而处于从属地位。受这种环境的支配,女性在犯罪方面便往往成为男性犯罪的同案犯。例如一女性贩毒者和男友长期同居。被捕前,她清楚自己伙同男友贩毒的数量够判死刑了,她也曾劝阻男友,但男友说,不该你管的你别管,不该你知道的你别问。她就只帮男友分装毒品,携带毒品随男友出去贩毒,其他再不过问了。大量的女性犯罪案例表明,从属性是女性犯罪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特征。 3.2 渐进性和隐蔽性 女性天生具有虚伪、秘密、不坦白等性格特征,实施犯罪行为时,喜欢采用隐蔽性、曲折性或诡诈的方法。国内外司法实践都表明,女性犯罪大部分是在深谋久算、充分准备之后,认真选择和确定作案方式。例如,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其预谋性就表现得十分突出,从犯罪的方式来看 ,很少有因一时冲动即发生犯罪的,大多是具有计划性和隐蔽性,即使是抢劫、杀人也往往采用麻醉、投毒、色情诱惑等间接手段。[18] 3.3 恶逆变性 从发展趋势而言,女性犯罪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特别是性犯罪的受害女性,她们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非难,由于女性自身感情脆弱,自卑心理以及社会上不良环境和文化思潮的影响和冲击,使得这些女性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她们有的自暴自弃,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有的则是自己复仇,疯狂报复男性。 3.4 暴力性和贪利性 女性大都是感情理想主义者,但情绪的稳定性却很差,女性对待事物认知上一般带有肤浅性和表面性,因而在行为上表现出一种偏激和冲动性,感情的瞬间爆发不能用意志来控制,所以女性犯罪人多怀有报复心理。当一个情感很丰富的女性,在自己为了感情付出很大牺牲后,而对方却无动于衷,毫不在乎,有时不但得不到尊重和肯定,反而遭到拒绝和抛弃,甚至遭到辱骂和毒打,在这一种挫折的打击下,某些女性往往产生了委屈、嫉妒、愤怒和仇恨的心理,进而表现出盲目冲动,产生残酷的报复行为,多带有暴力性。从犯罪类型而言,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是女性犯罪中的主要类型。 2004年之前的女性犯罪,大多局限于伤害、杀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和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案。而2004年以后,涉及的罪名种类扩大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多类罪多个罪名。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妇女利用女性容易与人沟通、取得别人信任且不引人注目的自身优势,充当一些贩毒、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重要角色,且屡屡得逞。在抢劫等暴力犯罪活动中,一些女性通常利用色相相勾引、伙同他人共同进行抢劫,这类暴力犯罪一般都事先进行周密的策划,利用一些人生活上不检点的弱点,由女性被告人利用色相勾引对方上钩,再由男性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当场获取财物。[19] 3.5 被动性犯罪 女性在现实社会中属于弱势团体,女性犯罪有相当比例属于“逼近犯罪”、“情面犯罪”,而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贪污犯罪的案件中,90%的女性都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而是会计或出纳,出于对领导的盲从,或者是来自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的成为领导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 第4章 控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途径 4.1 社会预防 社会和谐是防控女性犯罪之根本,著名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认为,当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不协调,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4.1.1 社会福利保障政策的完善 加快经济建设,重视妇女工作,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建立“不愿为”的引导机制。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维护好妇女权益,增强妇女自尊自立自强意识。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为女性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使女性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改变贫困的生活。禁止对女性就业予以歧视性待遇,保证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使女性就业、生活有保障。 当前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期望,尤其对于一些落后地区和农村的女性更是如此。要改变他们的下层地位,还要依靠全社会的努力,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和完善,解除女性犯罪的一些诱发因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城镇下岗女工和待业女青年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时也要加强对外来女农民的管理。 4.1.2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转变传统观念,适应社会文明的发展在我国,五千年的文化传统虽然缔造了灿烂的文明,但是一些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涉及婚姻家庭问题时, 如果当事方到法院或相应的部门去解决婚姻问题,法院或相应部门的做法也是调解、调解再调解。这种维护婚姻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这种把没有感情甚至是已经反目的双方强拉在一起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权的践踏。因此,从根源上看,女性犯罪预防的基本核心是转变传统观念,同时辅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应增加公民社会参与的机会,特别是鼓励女性的社会参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据学者研究发现,公民热心公益事业的精神至关重要,在公民充满热心公共事业的国家,其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表现为低犯罪率。女性犯罪的防控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越多公民参与,越有利于社会控制力量的增强,社会救助的增加。一方面对于女性受害人及时救助,防止恶逆变,有利于将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方面对女性罪犯恰当的帮扶,可以帮助其重返社会。虽然女性顶着 “半边天”的社会头衔,但实际上女性在参与政治、文化等社会事务方面,同男性相比,明显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一方面有女性自身条件的限制,更重要的是社会没有为女性的社会参与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在男权社会,女性权益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更多的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女性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重视和保护,消化社会矛盾,减少女性违法犯罪。重视女性的文化教育,清除“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尤其是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只有改善她们的文化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她们依附男人的传统思想,增强她们应变婚姻家庭生活中各种变故的能力,清除由于文化素质、能力等的限制而可能发生的愚昧无知的事件。[20] 4.1.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道德滑坡、素质降低并非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上的要求必然随之提高,时尚引导潮流,女性的最大心理特征就是追求时尚,但对于什么才是高尚的追求必须要一个清醒而明确的认识。要提倡高尚的精神追求,抛弃一些粗俗和低级的娱乐方式。净化社会文化,倡导主流文化,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化健康的文化能够为社会指引健康的发展方向,塑造健康的人格,促进人的正常社会化,抑制邪恶的犯罪欲念的萌发。 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媒体,不仅反映社会意识观念,反映社会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而且对大众心理具有一定的暗示和引导作用。社会应大力宣传那些自立自强、奋发向上,依靠自身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和个人幸福生活的女性,多创作一些贴近生活、反映依靠知识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改变命运并最终获得社会认同和家庭幸福的女性形象,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在激发广大妇女求知,奋进的同时,增加社会政治、科技等生活领域对女性的认同感,逐渐消除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针对当前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必须狠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方面严厉遏制色情文化、暴力文化,纠正女性商品化的错误价值导向;一方面大力宣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文化载体、文化传媒应注重宣传自立、自尊、自强的健康女性形象,提倡温柔、体贴、礼貌、谦让的女性传统美德,为女性提供健康营养的精神食粮。发挥道德教化对犯罪的防控作用,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教化三管齐下,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社会教化宣扬健康文化,给女性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学校教育在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创新型女性的同时,注重发挥知识的道德教化功能。家长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应当由经验教育向科学育人转变;由片面注重书本知识向注重孩子怎样做人转变,由简单命令向平等沟通转变,让理性和爱护陪伴女性的成长。 4.2 法律预防 4.2.1 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立足于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将 家庭暴力范围扩大大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家庭暴力的取证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特有证据规则。 4.2.2 加强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女性的法制观念 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等都应遵守法律的依据,知晓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让广大女性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尤其是要使女性明白,自己在遭受暴力侵害时,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能以暴抗暴。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作出相应的配合,特别是在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拨打1 10报警电话时,不能以是个人家事为由不予干涉。加强对女犯的各种教育,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制。针对罪犯的个体差异,要选择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方法,实行因人施教,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一是加强文化知识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务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压抑、迷信、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四是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女性的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使其通过合法途径自食其力。 4.2.3 加强对女犯再犯的预防,体现刑罚人文关怀 重视女犯的权利保护。女性罪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仍然是社会的公民,仍然享有没有被剥夺的其他权利,并且其作为女性的性别差异和生理特点使其更需要应有的权利保护。保护女犯人格权利。女犯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女性犯罪人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女犯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女犯肖像。应保护女犯的隐私权,女犯心理咨询时,监狱管理人员应予以回避。保护女犯的婚姻家庭权利。虽然她们是罪犯,但身为女性,同样需要来自丈夫、 孩子等亲人的爱情和亲情,监狱的隔离,使她们产生一种强烈的被爱的需要。 构建累进式的刑释制度。构建累进式的刑释制度,即以假释为核心的各种释放制度。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尽快复归社会。首先,落实衔接教育。女犯刑释后,一般容易产生自卑心理,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无业状态,这就需要方方面面的关心、体贴和帮助,特别是对这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不能忽视和放松。要落实接力教育措施,签订帮助协议,做到女犯刑释后思想有人问、生活有人管、行为有人抓,以巩固改造成果,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一个人如果连起码的生活条件都不能保障,很容易重新违法犯罪。搞好女刑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预防重新犯罪和巩固改造成果的重要措施,应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才能奏效。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办法来解决她们的就业问题。家住城镇的应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负责统筹安排,善解决,鼓励她们自谋职业或搞个体经营,当地街道、工商、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4.3 自我预防 生理方面的生长和发育是女性个性心理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各级妇联组织和卫生、妇女保健部门及社会家庭、学校应该经常开展普及女性知识教育活动。对女性进行 性道德教育,有助于培养女性正确的性爱观念,形成正常的性爱心理,防止性意识的歪曲发展和性心理的畸变,树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帮助她们将其性爱从金钱的枷锁、从疯狂的纵欲中解脱出来,分清自身行为的美与丑、荣与耻,按照社 会主义的性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性 爱心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侵蚀。 女性自身要知法、懂法、守法,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逐步养成守法意识,并懂得依靠法律来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广泛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 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农村调解组织,要更经常地走家串户,做更细致的工作,要敢“断家务事”,切实履行好调解职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女性犯罪于未然。 4.4家庭预防 相对稳定和睦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和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矛盾不幸终究会带来社会的不幸和不安。培养女性的自强自立意识,加强男性的道德婚姻观念的教育;教育、宣传女性培养自强自立的观念,养成人格独立的品性,通过发掘和学习提高自我能力,做到经济上的独立;教育女性平等、尊重的婚姻、家庭理念;告知女性面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转变女性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受暴女性的暴力来源是与其密切相关、朝夕相处甚至是一生与共的情感伴侣、配偶,因此,针对男性的有关婚姻、家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尤为重要。 打击家庭暴力,女性犯罪中家庭暴力犯罪占很大比例。家庭暴力是由于传统意识中女性低劣地位而引起的。大男子主义的思想早已应该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对于家庭暴力要加大打击力度。 改变传统的婚姻观念,改变家庭婚姻观念至关重要,正确处理好家庭中的矛盾。人们常说婚姻的最大杀手是冷漠,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社会压力的增大使得夫妻双方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而导致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减少。女性在家庭要确立好自己的位置,克服盲目性和附属性的心理,学会理性地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结论 我们在关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重视女性犯罪现象,从女性自身素养及社会道德的培养出发,仗她们在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价值所在,真正融入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从而避免更多的女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女性犯罪也在走向现代化, 而且速度很快。因而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 来变换眼光看待和研究女性犯罪, 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有目的地剖析女性犯罪, 有重点、有目的地打击和预防女性犯罪, 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保障城市繁荣稳定, 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保障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注释】 [1] 周娜.浅析当代女性犯罪的现状与原因[J].青年科学,2010.(5).2~3. [2]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125~126. [3] 样再明,秦扬.犯罪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55. [4] 包俊洪.论女性人格[J].教育科学研究,2002.(4).4~5. [5] 梅传强. 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110. [6] 金其高.论犯罪研究的基本角度[J].犯罪研究,2004.(4).6~7. [7] 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1. [8]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 [9] 许发民.论犯罪的生成机理——犯罪生成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1).12~13. [10]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2~130. [11] 关业辉.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J].长春公安法,2000.(2).10~11 [12] 赖修桂.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22~23. [13] 王海燕.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现状及趋向[J].政法学刊,2005.(1).20~21. [14] 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7~128. [15] 朱营周.新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30~231. [16] 魏平雄.犯罪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49~650. [17] 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5~126. [18]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9~170. [19]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239~240. [20]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30. 【参考文献】 (1)中文专著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4]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肖建国,姚建龙.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6]肖兴政.犯罪心理学概论[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 [7]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9]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10]钱明怡.女性心理与性别差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11]陶春芳.中国女性社会地位概观[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 [12]朱营周.新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3]王逢振.性别政治[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14]徐乃龙.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15]张家源.暴力犯罪心理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2)中文学术论文 [16]关业辉.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J].长春公安法制,2000,(2). [17]范大欲.关于女性犯罪的思考[J].贵州: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6). [18]许发民.论犯罪的生成机理——犯罪生成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1). [19]王海燕.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现状及趋向[J].政法学刊,2005,(1). (3)互联网文献 [20]试论女性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预防 http:// www.studa.net/faxuelilun/061010/1614348-2.html.2011年3月19日. [21]论女性犯罪原因 http:// 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378.2011年4月3日. (作者单位: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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