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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抛弃精神病妻二诉离婚被判赔一万二千元
发布时间:2013-11-12 10:29:41


    本网讯(黄聪 刘兴)  明知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却依然决定与妻子结婚,因婚后未建立感情,分居多年,丈夫不顾生活困难的妻子两次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祖建忠与被告赵亚君离婚,原告祖建忠一次性补偿被告赵亚君12000元。

    2008年9月,原告祖建忠与被告赵亚君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12月12日,原告在明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与被告在靖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南昌县江西怀德医药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在靖安县生活。原告每月回被告处探亲一次。2010年,双方因经济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初以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2月17日,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因双方协议离婚不成,2011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在江西斯怀德医药有限公司从事搬运工作,每月收入1200元。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无生活来源,每月仅有低保费214元,平时由母亲进行照顾。原告婚后每月给付被告三百元生活费及缴纳了被告2009年的社保费。2011年初,原、被告开始分居,且原告未再给付被告生活费及缴纳社保。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无可查实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仅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三年来相处时间甚少,婚后感情淡薄。原告首次起诉被驳回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生活来源,确系生活困难之情形,根据原、被告婚后习惯,原告每月会给付被告三百元生活费并缴纳社保,从2011年初至今未再给付生活费及缴纳社保,平时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但考虑到原告收入亦不高,故酌定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12000元整,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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