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一对夫妻结婚16年,育有一子一女,理应幸福美满。可是,因丈夫有暴力行为,妻子无法忍受,四次诉请离婚。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关媚与被告刘玉山离婚。
原告关媚与被告刘玉山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8年12月13日自愿到安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3月1日生育女儿庞利蝉,1994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庞传鸿。2006年间,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虐待打骂原告,原告独自前往合浦、北海打工,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沟通,互不来往。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2012年9月13日,原告再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该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8日作出(2012)年浦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月6日,原告不服(2012)年浦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钦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5日,原告再次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称有夫妻共同财产:平顶房一间,两层楼房一幢,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体谅、互相沟通。原、被告为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尽管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2006年开始原、被告缺乏沟通,互不体谅,经常为家庭发生争吵,未能珍惜夫妻感情。从2011年4月18日原告第一次向该院起诉起至今,原告一直在外务工,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该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应判决准予离婚。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提出的有夫妻共同财产平顶房一间,两层楼房一幢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如确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