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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如何延伸职能参与社会管理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11-01 09:54:59
基层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与群众直接接触,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中具有重大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基层法庭是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守护法律规范,保卫社会秩序的目的,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以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应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公平、廉洁、为民”的法庭庭训等原则。基层法庭应采取有效措施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并完善社会管理的为民措施。基层法庭应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司法保障工作,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1]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开展社会管理举措创新,积极推动建立和谐农村社会管理体系。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在本人结合自己任职的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泥屯人民法庭的工作感悟,浅谈基层法庭如何延伸职能参与社会管理。
一、基层法庭的职能
一般来讲,基层法庭的职能主要是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守护法律规范,保卫法律秩序等方面,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民商事案件,也会有少量的刑事自诉案件。基层人民法庭是我国法院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
二、社会管理的概念
狭义的社会管理专指法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控制,以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秩序的行为。广义的社会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综合统筹与管理。具体而言,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过程。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2] 三、基层法庭延伸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变化,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科学制定方针政策,也做出了重要工作部署,有力推动了社会管理改革。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当前,我国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的主要矛盾没有改变,城市化、全球化等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加强社会管理进行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不足,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社会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行政手段,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而实施的各项管理活动的统称。社会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复杂化的大工程,需要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新闻媒体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法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这既是顺应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方式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3] 基层法庭是国家法治形式的基层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部门),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些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内容,故基层法庭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从理论层面讲,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减少社会矛盾。基层法庭的工作就是为农村、农业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这要求法官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法庭的调解工作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多元主体的工作衔接起来,搭建工作联动平台,共同参与到矛盾的化解工作中,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法庭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基层法庭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的职能延伸,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努力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四、基层法庭延伸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措施
第一、立足司法本职,强化服务职能,不断落实社会管理和司法为民的新举措
基层法庭在参与乡镇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在遵守司法要求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重点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以及群众疏导工作,依托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间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建矛盾调处平台,通过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促进基层社会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这样有效缓解了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满意度。探索社会管理新方法、司法为民新举措,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第二、延伸工作前线,积极设立农村巡回办案处。
基层法庭应把便民工作延伸到辖区最前沿,方便当地民众的诉讼,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在巡回审理中,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具备开庭条件的,立即开庭,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拓展调解方式,充分利用各种调解资源,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纠纷,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使指导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使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4] 第三、救弱济困,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基层法庭辖区多为农村,农村相对落后,基层法庭应为老弱病残孕的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方便,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大缓、减、免诉讼费援助力度,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帮助特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建立三农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基层法庭身处农村一线,接触的大多为“农村、农民、农业”即三农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法庭应建立三农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此类案件的速裁审判,对于减少涉诉信访、维护全局稳定等具有明显作用。基层法庭要加大投入,保障下乡办案的及时、高效。对涉农案件提供立案的“一站式”服务,免去农民为打官司而来回奔波之苦,节约农民群众的时间,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诉讼成本。让三农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成为便民机制、利民机制。
第五、多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基层法庭与老百姓贴的最近,能够有效掌握农村的村情民意,基层法庭在开展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主动与辖区党委、政府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在工作中全方位全过程地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要以创建和谐辖区为目的,落实一套良好有效的运行机制,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人制度等,这样能够有效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第六、当好老百姓的“法律讲师”,加强司法宣传。[5] 当前,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还不够高,对于一些法律知识了解的还很肤浅。基层法庭除了通过审判案件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送法下乡的责任。当好老百姓的“法律讲师”,加强诉讼知识的宣传,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可对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注释】 : [1]杨少青 :《基层法庭社会管理创新的功用和存在的问题》 2011年7月21日 华律网 [2]社会管理概念 百度百科 [3]倪寿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3期,第70页。 [4]张博 :《基层法庭与农村社会管理》 www.sxfy/chinacourt.org 2012年1月13日 [5]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 ,《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6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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