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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杨光 发布时间:2013-10-29 09:16:06
民间借贷活动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法律行为,也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常见案件之一,由于一些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借贷关系经常发生在亲人、熟人之间,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象,由此酿成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出现,对如何正确审理该类案件、特别是在认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约定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一些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案件根据借款期限的约定和有无利息的约定,应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有期有息、有期无息、无期有息、无期无息。
一、有期有息
意思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约定了还款期限也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还款之后的利息。这种情况下,显然在借款期限内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标准,支持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至于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可见,有期有息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明确,就是不管是在期限内还是期限外,均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对利息的认定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有期无息
是指当事人仅约定了何时还款,但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有期无息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期限内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给付利息,故应视为无偿的借贷关系。但超过还款期限之后是否可以主张利息?答案是可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所以,有期无息的借贷案件,债务人逾期未能偿还欠款的,逾期利息可按银行同类贷款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银行同类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为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利率有高有低,不能作为法官参照的依据。
三、无期有息
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借款的利息,但没有约定何时偿还欠款。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由于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还款,利息即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即可,同样需要注意一下约定利息是否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另外,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不能从出借之日起计算,而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四、无期无息
是指当事人之间既没有约定借款的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比较常见,经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数额不大,这类案件也比较好处理,应认定为公民之间的无偿借贷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不应支持利息请求。但是经债权人催告还款后仍然未还的,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催告后可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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