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商事抗诉再审案件分析及对策
作者: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罗珩 李祝   发布时间:2013-10-25 11:17:54


    近年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民商事抗诉再审案件公正审理,修正“不完善的程序正义”。2010年至2012年,该院共审结再审案件13件,其中本院院长决定再审3件,占23.08%,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2件,占再审案件15.38%,检察院抗诉8件,占再审案件61.54%。13件再审案件的审判结果为维持原判2件,占15.38%;改判3件,占23.08%;调解2件,占15.38%;撤诉6件,占46.15%。针对近三年来民商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该院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是原审判决准确率不高,再审改判率较高。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够严谨周全,适用法律方面分析运用不到位,存在事实认定透明度不足,说理论证不透彻等问题;二是立法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次数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立法对再审的次数未做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再审案件大多为检察院抗诉,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再审比例较小。近三年来,当事人向检察院抗诉的民商事再审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7件再审案件均为检察院抗诉,比例更是达到了100%;四是部分申请人有意规避法律。部分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一旦裁判文书生效马上申请再审或者提请检察院抗诉,目的是为了拖延、逃避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五是法、检两家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分歧。我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抗诉中检察院是否享有调查权,检察院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又各行其是,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矛盾。

    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一是提高再审案件质量和效率;二是设定合理的再审次数,在抗诉次数的限制上,设定一次较为合理;三是进一步加强法、检之间的良性互动,法、检两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抗诉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四是在立法上限制检察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权力;五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其他渠道分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民商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发案数。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