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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地沟油”案审结 15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1 16:03:24


    本网讯(粟伟 敬志恒 艾艳萍)  10月17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由公安部重点督办的吴长松等15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系一起在湖南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涉案人数较多、销售地域较广、涉案金额较大的“地沟油”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0日,被告人吴长松在桃源县陬市镇崇庆村注册登记了桃源县陬市镇雪松精炼油厂,以经营动物、植物油脂精炼加工、销售的名义,主要从事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2008年12月31日注册到期后,被告人仍无证、无照、无厂名生产经营至案发。2010年后,被告人吴长松筹集资金,在原址扩大生产、扩建生产线,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旭光村六组成立炼油窝点,雇请被告人吴长青、杜圣元、等人分别为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被告人周若飞、梁道凌等人提供的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用油”。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该厂共计生产、加工“地沟油”900余吨,并销售给被告人向平、陶小阳等人经营的粮油经营点,共计销售240余吨,涉案金额达近200万元,涉及的销售地域有张家界市永定区、永顺县、花垣县、龙山县、长沙市宁乡县等多个地区。  

    法院经审理后对15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吴长松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6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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