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男子声东击西盗窃名贵手机获刑两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14 09:53:48


    本网讯(莫小辉)  两男子经商量后,分工合作专门进入有柜台的店铺盗取名贵手机。由一人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另一人下手盗取被害人手机的方式作案。第一次得手后,同日内再次作案故伎重演时,被被害人及时发现并报警,警察迅速出击将两名男子抓获。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卢祖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被告人吴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12月28日,家住玉林市玉州区的被告人卢祖寿、吴彪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钟山县钟山镇书香东路,随后进入俏丽人美容会所内,由被告人卢祖寿假装以购买化妆品为由向店员郭富兰咨询价格,分散郭富兰注意力,被告人吴彪乘机盗走被害人郭富兰放在柜台桌面的三星黑白色智能手机一台,折合人民币207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卢祖寿、吴彪又驾驶摩托车继续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后进入中央王府售楼处内,以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聂新妹的白色Iphone4S手机一台,折合人民币4042元。被告人卢祖寿、吴彪盗得东西逃跑到富阳镇民族路真龙彩印厂路段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两台手机己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祖寿、吴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卢祖寿、吴彪共同密谋,有明确的分工,积极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祖寿、吴彪系流窜盗窃作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