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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3岁女网友发生关系 17岁少年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3-10-10 14:20:56


    本网讯(王莉 林敏)  17岁少年在网络QQ上认识13岁的女网友,两人情投意合,多次偷尝禁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陆永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陆永城到贵港市港南区会见其于网络QQ上认识的13岁网友陈某某(1999年12月14日出生),当晚至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陆永城在陈某某家中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3月30日10日许,陈某某父亲陈旺山发现被告人陆永城在陈某某房间内,怀疑被告人陆永城是小偷便报警,被告人陆永城被公安干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永城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陆永城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永城涉嫌盗窃被抓获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永城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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