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一名小女孩在和小伙伴们玩“捉迷藏”的时候,小腿竟然骨折了。女孩的父母认为是一名男孩子意图实施不轨所致,为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和协商无果之后,女孩的父母将男孩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姗姗的诉讼请求。
年仅七岁的女孩姗姗及十四岁的男孩小杰住在相邻的村子,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许,小杰与姗姗以及萍萍、倩儿、小雯等小伙伴在其本村一名老阿婆的房屋附近玩“捉迷藏”的游戏,不知怎么的姗姗忽然受伤了。2011年8月20日,姗姗及其父亲徐志铭以姗姗被强奸为由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小杰有强奸姗姗的行为,姗姗的受伤也没有证据证实是小杰所为为由不予立案。姗姗受伤后到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诊断其伤为左胫骨骨折。经相关部门鉴定,姗姗的伤已构成轻伤。姗姗受伤后先后到镇卫生院、广西玉林市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共45天,三次住院共用去医药费16115.03元。姗姗和小杰的父母分别于在当地司法所的主持下参与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立。为此,姗姗以小杰强奸未遂,并造成其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杰的法定代理人董金远、廖芳赔偿原告姗姗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经济损失共计31515.03元;被告小杰的法定代理人董金远、廖芳赔偿原告姗姗精神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姗姗受伤的事实,但未能形成证据链来证实原告姗姗的受伤与被告小杰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被告小杰造成原告姗姗受伤的赔偿请求,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2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