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勇)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但是婚约一旦不成则应视情况返还彩礼。因外出打工后女方悔婚,多次索要彩礼无果的男方遂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共计人民币28700元。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1年农历8月,经媒人彭明国介绍,原告彭祥全与被告刘世美订立婚约,同年农历八月十六日,双方正式订婚,原告经媒人之手给了被告赵高芳8200元钱,其中的8000元是订婚礼金,另外200元是给被告刘世美买衣服。2013年农历正月十五,原告彭祥全及被告刘世美瞒着双方家人外出昆明打工,双方父母得知此事后,经过协商,原告父母同意给被告方人民币15000元,并于正月十五日晚经媒人彭明国之手将15000元给了被告刘胡有及赵高芳。刘世美从昆明回来后,刘胡有及赵高芳明确表示女儿不同意再嫁给彭祥全,且拒绝返还彩礼,遂引发双方纠纷。另查明,双方在婚约期间,原告在提亲、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都曾带礼品大米、白糖、面粉等到被告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彭祥全与被告刘世美缔结婚约后,原告先后给予三被告人民币23300元,现因双方解除婚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返还给予被告的钱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及给刘世美买衣服的200元,被告虽部分认可,但按照情理及农村习俗,这些钱物应属于赠与,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胡有、赵高芳、刘世美返还原告彭祥全彩礼人民币23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彭祥全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