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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陪审资源潜能 将民间智慧融入司法
——记广西蒙山县法院首次组织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
作者:桂西   发布时间:2013-10-08 11:22:50


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

    时间:9月17日上午9时。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第二科技法庭。

    人物: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人民陪审员。

    案件:蒙山县某农机有限公司与童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乍一看,这次庭审和平时的庭审没有什么不同,可是在庭审现场笔者看到,人民陪审员没有在法台上就座,而是坐在了旁听席前排,且由原来的一位人民陪审员变成了全体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团。

  蒙山法院院长张勇介绍说,人民陪审团是一种群众参与司法的创新模式,陪审团成员参加法院庭审并独立发表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参考。这种模式,一方面以实战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深挖陪审资源潜能,使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庭审中发挥更大作用,另一方面创建了司法民意沟通表达新机制,将民间智慧溶入了司法活动,使判决合法合理合情,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今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1304型拖拉机及旋耕机,因资金不足提出赊购。3月5日,双方签订《拖拉机代购机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304拖拉机、300旋耕机一套,购机总价为160000元+2013年补贴款。提机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14000元。因300旋耕机需定做,被告向原告借用一台250旋耕机,并承诺在300旋耕机到货后归还。4月23日,原告将300旋耕机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后,被告没有将借用的旋耕机归还给原告。6月6日,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确认被告应得补贴95200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购机款95200元,被告拒绝,也不返还借用的250旋耕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购机款95200元,返还250旋耕机一台,支付违约金160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购机款不是160000元+购机补贴,而是245000元,被告只要再付71000元给原告即可;被告转帐60000元给原告,原告没有开具收据给被告,故被告不愿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口头约定在15天内将定制的300旋耕机交给被告,但直到春耕结束才交货,使被告错过耕作时间,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赔偿;被告购买的拖拉机是高花横纹轮胎,但原告交货的是斜纹轮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更换,原告不予理睬。

    休庭后,人民陪审团成员独立对案件的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陪审团认为:合同在签字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看过协议内容,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是16万加2013年农机补贴,应以合同为准;原告作为有企业法人,收到货款有义务告知被告,应分担违约责任;至于车轮型号,被告已经签收并用来进行春耕生产,默认为合格。随后,陪审团将讨论结果形成局面报告向承办法官提交。

  “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是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有助于我们拓宽视野,克服了因局限于专业的视角而产生的偏差。”承办法官覃宏伟深有感触地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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