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主任利用职务向农户索贿5.4万元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3-09-25 10:42:21


    本网讯(毛亚丙)  利用担任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涝溪村委副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富阳镇涝溪村委南卡村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以村委接待费名义,向得到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的第六组九户农户索要人民币54000元,占为已有。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明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明身为村委副主任,在协助富阳镇人民政府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邓明索取贿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