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新做人,反而借着喝喜酒的机会和同伙踩点“定目标”盗窃水牛。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宇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古樟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春节,被告人马宇龙、古樟辉相识后,在聊天时,被告人马宇龙提出偷牛,被告人古樟辉表示同意。同年正月19日被告人马宇龙、古樟辉利用到覃塘区大岭乡喝喜酒的机会进行踩点。2013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古樟辉驾驶租来的一辆面包车与被告人马宇龙一起窜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贵某村贵某屯,由被告人古樟辉负责接应,被告人马宇龙用事前准备好的液压钳,撬坏受害人马某良和马某伟家的牛栏门锁头,共盗得两头母水牛。盗窃后,两被告人将两头母水牛运往桂平市销赃,途径桂平市蒙圩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两头水牛价值人民币2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宇龙、古樟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其中经查明被告人马宇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