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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病”复发 刑释男子校园行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8-02 10:00:48


    本网讯(覃兆华)  一青年男子好逸恶劳,整天无所事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继续着“多手多脚”的坏毛病,多次潜入学校学生宿舍行窃,最终“二进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宁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梁宁禄翻墙进入贵港市港北区港区中学男生宿舍,盗走廖海放在床铺上背包内的人民币65元和长虹牌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2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梁宁禄翻墙进入贵港市荷城初级中学男生宿舍,在宿舍里盗窃叶华现金人民币70元、黄林现金人民币200元、何岳现金港币24.5元、覃荣现金人民币100元、温权现金人民币50元、郑祥摩能尼采牌手机一台、李龙现金人民币170元。经鉴定,被盗的摩能尼采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

2012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梁宁禄在贵港市港南一中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长虹牌手机、摩能尼采牌手机各一台、港币2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搜出的两台手机和港币分别发还给了失主廖海、郑祥、何岳。

另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梁宁禄因犯抢劫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宁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宁禄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宁禄曾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宁禄配合公安机关退出一部分赃款赃物给失主,减少给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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