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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法官明断辨真假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4:24


    本网讯(陈宏飞)  管付现从邢海林处购车,因带钱不够,管付现书写欠条,但其大小写竟然不一致。邢海林要求管付现支付余款,而管付现认为邢海林应退款,究竟谁应该向谁付款,争吵不停,最终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管付现给付邢海林车款10415元。邢海林退还被告管付现上牌押金2000元。

    2013年4月初,管付现欲从邢海林处分期付款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商定车辆价款并订立买卖合同,管付现分两次缴纳车辆首付款15000元。

    2013年4月10日,管付现提车,邢海林为其开列贷款计算表一份,载明邢海林应交付购车首付款5800元、调查费1500元、GPS2500元、车架担保1875元、贷后管理费3000元、垫息400元、保险5000元、上牌押金(退)2000元、续保押金(退)2000元及其它费用1340元,以上合计25415元,刨除已交款15000元,下欠款项10415元,其中上牌押金、续保押金各2000元。双方约定该两项押金附条件退还管付现,退还时间分别为车辆上牌后和分期贷款清偿完毕后。管付现因未带钱,遂出具欠条一支,出现笔误,欠条中大写款额为14150元,小写款额为10415元。

    邢海林交付车辆,向管付现索要余款14150元。管付现以账目不清为由推拖不还,形成纠纷。邢海林起诉至法院,而管付现提起反诉,要求将保险金中的2000元、上牌押金2000元、续保押金2000元、贷后管理费3000元、GPS2500元、调查费1500元和国税款1340元均退回;据此,反诉要求邢海林给付134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并与原告商定价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标的物,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未全面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为使购车合同顺利履行,原、被告就剩余价款约定给付时间,被告到期未给付,属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虽诉请利息,但原、被告并未约定债务利息,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上牌与续保押金附条件退还,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原告应负退还押金的义务,对被告的反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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