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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法院:三箭连环发 箭箭指“老赖”
作者:李良俊   发布时间:2013-09-02 10:44:53


    有钱却不履行给付义务,玩“隐身”或干脆耍赖;隐匿、转移财产,住豪宅开豪车吃大餐游山玩水,这是“老赖”惯用的“手法”。8月以来,四川省南充市两级法院以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为契机,决定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判处一批、拘留一批、曝光一批的方式,高压打击拒执和规避执行行为。8月30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决定对“老赖”果断亮出连环三箭,箭箭瞄准“老赖”的“软肋”。

  第一箭:伤“面子”

  箭法:曝光+失信名单库=“污点记录”

  【相关案例】

  陈雷(化名)欠朋友货款8万元拒不归还。法院判决后,陈雷到新疆务工,无法联系到其本人。8月上旬,西充县法院对其相关信息在当地电视台进行了集中曝光。接到家人电话后,陈雷主动与朋友、法院联系,归还了8万元欠款“维护形象”。

  【法官说案】

  南充中远院行局局长龚晓虎: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随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陈雷若超过法院限定时间不予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会被记上“污点”。最近,全市法院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将全面曝光,要让失信被执行人颜面无地自容、财产无处遁形!

  【箭法解析】

  “箭矢”目标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

  “杀伤”半径  录入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被执行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失信行为具体情形;法院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中箭”后果  失信者名单信息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征信机构将失信者名单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记录其“信用污点”,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其出入境、高消费等亦全面受限。

  “伤疤”除痕  要消除“污点记录”,共有“三条路”可走: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确认履行完毕;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二箭:射“命门”

  箭法:法院+协执单位=“点对点查控”

  【相关案例】

  张明借罗辉(均为化名)现金30万元不予归还。得知罗辉预到法院起诉,便将自有车辆过户送给弟弟,同时将存款转移。法院判决后,张明“身无分文”。

  【法官说案】

  嘉陵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军: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故意损毁财物等情形,法院一旦查明相关证据,其所有动作都是徒劳的。目前,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之间正在建立 “点对点查控系统”,其转移财产轨迹都可以查出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箭法解析】

  “箭矢”路径  法院利用“专网”与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等协助执行单位“专网”通过信息系统对接,以网络化方式,实现执行法官在办公室即可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控制的机制。

  “杀伤”效力  执行法官根据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返回的被执行人信息,提出查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执行人员在申请前在查控信息库中预查询到被查询财产或控制信息,可向协助执行单位发起查询请求,协助执行单位可迅速“锁定”其财产或本人。

  “发射”时间  全市法院系统最迟于12月10日前全面建成“点对点查控系统”,届时法院将与公安、国土、住建、车管、金融等23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联动,并通过协助执行单位各自系统的网络,将查控面扩大到全国范围之内。

  第三箭:限“人身”

  箭法:能力+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案例】

  某养殖企业与一建筑公司工程结算后,向建筑公司出具了60万元欠条。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某养殖企业将有一笔50万元资金来源,便依法予以扣留。在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平(化名)授意下,该笔资金被骗出作为他用,李平也百般搪塞不配合执行。后经执行和解,李平履行了协议。8月上旬,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平被判处拘役4个月。

  【法官说法】

  蓬安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成超林:对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曝光伤“面子”、记“污点”效果不佳,查控无着落执行无方。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其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箭法解析】

  “射击”对象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情节严重行为的被执行人。

  “能力”内涵  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属于“有能力”履行。

  “行为”界定  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物、毁损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或者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拒执”后果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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